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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怀孕就得辞职?这事儿不能“协商”!

发稿时间:2021-03-16 08:56:00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柴春元 中国青年网

  随着国家疫情防控形势转好,复工复产与促进就业问题日益受到广泛重视。前不久,“广东女职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开除”一事引发了人们对女性劳动者保护问题的关注;近日发生的另一件事,则又暴露出女性在平等就业方面遇到的重重困难。

  一名28岁的女士称,自己去某酒店应聘,酒店经理要求她写一份一旦怀孕就自己辞职的书面保证。对这一问题,当地社会保障局近日回复称,已向该单位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要求其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该女士可携带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投诉,该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单位已与女士就此事开始协商处理(3月14日澎湃新闻)。

  为什么要求应聘者书面保证一旦怀孕主动辞职?原来,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不得辞退、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不能辞退,又不想“白费钱”,这家单位就起了“飞智”,要求应聘者承诺到时候自己辞职,真可谓“用心良苦”。

  这个“小聪明”其实并不明智:如果双方日后因此出现纠纷,这样的“书面承诺”就算拿出来也得不到认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女性劳动者孕期当然有主动辞职的权利,但必须是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而单位要求应聘者事先承诺怀孕就辞职,这种故意规避自身责任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劳动法男女平等就业的基本原则,还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如今,对于这位应聘女士已经反映出来的问题,当地相关部门的上述处理似乎过于“谦抑”了:

  首先,单位要求应聘者承诺怀孕就辞职,这件事儿本身就已经涉嫌违法了,如果情况属实,已经构成社保局所说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制止,若发现招聘中还有类似情况,应当责令其一并改正,已经造成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还可处以罚款;

  第二,单位能否要求应聘者做这种承诺?这事儿显然不在“自由协商”的范围之内。把如何处理交给当事人双方决定,很可能导致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次被违反或扭曲。

  毋庸讳言,目前形势下,面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处理相关线索时拿出更大的主动性,避免执法的关口过度后移,以切实纠正法律条文在现实中“空转”的现象。

原标题:【时评】怀孕就得辞职?这事儿不能“协商”!
责任编辑:席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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