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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杂志:北京大学专家金李建议 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反垄断工作要与时俱进

发稿时间:2020-12-01 15:50:00 作者:金李 来源: 龙杂志

  编者按 :金融科技企业推动了金融创新,也加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对监管工作带来挑战。发展数字经济要疏导结合,既要反垄断,又要鼓励竞争和创新,保护发展的驱动力,需要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反垄断经济体系。

  当前,一些金融科技企业带来的监管难题和金融风险,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动,如何面对这一难题,妥善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新课题,需要冷静分析,客观对待,妥善处置。

  一、数字经济生态系统建设需要开放和管理两手抓

  大数据平台是三边市场,同时对接消费者、小微服务商以及其他创业企业。一些金融科技企业一方面利用大数据进行经营创新,推动了经济发展,同时又通过平台的数据迭代优化算法优势,加深对目标客群的理解,对缺少大数据赋能的企业形成“降维打击”。这使得数字经济时代的一些创新企业依附于平台,形成封闭系统。就像线下的购物中心要求来开店的企业不得到别处开店。这是对竞争和创新的限制,也是当前不少网络企业涉足金融行业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

  大数据平台所积累的数据来源于企业在提供撮合业务过程中要求客户和小微服务商提供的信息,是提供服务获得的副产品。他们既没有为数据额外付费,将数据转用于其他用途时也没有征得用户许可。传统垄断法对此缺乏约束,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看,需要改进。我国是数据大国,需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经济管理体系,更好地进行规范和监管。

  社会性大数据具有公众属性。数据的采集和深入分析有成本,可以合理收费,但不能暴利。应该把它比照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来监管,让数据和算法像水、阳光和空气一样充足提供,压低创业的制度成本。即使在成熟市场,关于社会性开放性也没有相关立法,但不代表它就合理。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在从尾随到并行再到局部引领,开始进入“无人区”,必须设计符合未来时代发展需要的合理机制。

  二、金融科技公司激活了金融,但对现行监管制度的挑战和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可小觑。

  一些企业依托数字经济平台以科技形式切入金融,用大数据征集并证明客户信用,进而确定客户的金融服务可得性,以“信用支持”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激活了金融系统,也让我们反思原先的限制是否合理。我国过去的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有很多缝隙,对传统金融和科技企业实行双重标准。金融科技企业利用这些缝隙做了突破,监管随后跟进,补上漏洞,完善制度,在情理之中。金融科技企业反过来促进了金融体系进步,其积极意义也不能忽略。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需要我们平衡好安全、效率和公平三者的关系。金融科技企业提升企业和家庭投融资能力是进步,但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加上科技企业对金融客观规律和现行监管逻辑理解不够,往往在发展中操之过急,甚至只考虑自身利益,忽视金融的巨大外溢风险。从现实看,数字经济平台可能引发的主要风险包括:信息垄断、放贷业务与网上业务的紧密结合,形成对市场全面垄断的可能性;为增强贷款能力所采取的债务证券化等手段,导致杠杆率激增,孕育巨大系统性金融风险;以高回报吸引投资,可能带来资金脱实向虚等问题;助长自控能力较差的群体,特别是年轻群体超前消费,引致多种社会问题。

  企业通过数字经济平台做助贷,首先是提供征信支持。美国是金融发达的国家,其征信机构为了保障信息自由流通,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不正当竞争,不直接从事放贷业务。亚马逊和谷歌等企业虽然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也开始开展金融业务,但与中国相比差异巨大。中国数字经济平台在金融布局上追求大而全,金融产业一条龙服务,从头吃到尾。而谷歌等则是聚焦主业,开展相关金融服务是为了辅助主业更好发展,规模很小,志向也不是颠覆传统金融而是和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客观上说,美国的传统金融机构较发达,而我国传统金融服务能力有限,为数字化平台提供了跨界竞争的机会。其实,国内数字经济平台在金融上并没有太多创新,其目的只是对于监管制度的突破,走了一条规避现有监管、信用支持与放贷业务相结合的路径,也就是被称为制度套利的模式。一些金融人士认为科技企业反过来促进了金融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解决了信用评分难题,更好地支持中小银行开展普惠金融。他们不仅提供征信,也提供贷款风险的吸收和转移,比如采用托底资金等,也值得重视。但是,很多数字经济平台名义上叫助贷,但实际上因为议价能力极强,获取大部分息差收入,这是依托其强势市场地位的不当竞争优势。征信没有必要在数字经济平台之内做,托底资金的提供更应该开放给所有企业,这样有利于保证充分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降低普惠金融的成本,充分发挥我国大数据优势。

  三、亟需加强我国金融立法和金融管理体系建设。

  综上所述,应该客观对待科技金融企业的创新成果,切实采取对策,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体系建设,兼顾效率和公平,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是建议国家通过立法把数据以及算法作为国家核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更好地推动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授权企业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合理收集使用信息,并且明确规定所采集的涉众信息必须在脱敏以后授权国家使用,可以为此支付适当的费用。国家在保证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平正义前提下,有序向所有算法公司开放原始数据,助力他们进行深度数据挖掘,升级迭代算法,形成对目标客群的深度洞察力,更好赋能给创业企业。短期内建议国家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平台企业开放生态,或借鉴医药改革,用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购买平台企业的数据和核心算法,然后以低廉价格提供给所有企业。

  二是建议借鉴国外做法,出于规避风险和避免不正当竞争的考虑,在金融垂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设置防火墙,明确规定征信平台不得直接从事放贷业务。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长期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完善来解决,近期应通过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按照功能性监管要求,把平台内的实业与金融板块加以隔离。对于国家允许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要根据有关监管办法,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审慎监管的指标控制;对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标准的企业,要谨慎处理好金融产业链的垂直整合,做好切割与隔离。数据平台企业负责信息收集,但是数据的深度分析和算法的迭代提升可以交给专门的数据分析企业。持牌金融机构则可以利用这些算法取得对于目标客群的深度理解,并且试错新的商业模式。这三个层面尽量分开,并且限制交叉持股形成排他性的利益绑定,避免过度的金融产业一条龙服务带来的风险和竞争限制。

  三是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大金融管理力度,强化监管。除了将持牌金融机构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也应将国内其他类金融业务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予以有效监管,防止有人利用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的规则差异进行监管套利。

  四是建议成立国家数字经济生态研究院,加强大数据整理、整合和开发利用研究,有效推动数据经济的发展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兼顾立法准备。数据经济的系统研究有巨大外部性,不应完全依赖市场化主体自发无序进行。我国已经有了公共性大数据资源的相当积累,比如央行征信数据、税务、海关、质检、医疗健康数据等,但是这些数字化资产往往集中在各职能部门,甚至是社会各企业,迫切需要国家出面成立专门机构打通各部门收集、整理数据,并组织社会力量研究、开发和深度利用,充分释放潜力,有力推动我国数字经济新生态的建设。要充分发挥国家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做好顶层设计,系统推进对于数字经济生态系统的整体规划和标准制定,进一步夯实我国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先发优势,未来也利于更好地参与到制定、影响国际的标准和协议,在数字经济时代发挥中国的引领作用。

  (作者:金李,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讲席教授、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