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

新闻

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互联网+教育”受追捧 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导致纠纷频发

发稿时间:2020-04-16 22:18: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1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今天召开审理“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报告暨典型案例发布会。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负责人杨德嘉介绍,近三年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逐年上涨,增幅明显,集中为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四类。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发展“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资源共享。随之“互联网+教育”行业规模扩张,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大中小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无法正常线下授课,“互联网+教育”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据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共受理涉互联网教育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70件。其中,2017年196件,2018年 290件,2019年同比增长42.4%,达413件,2020年第一季度,已受理71件 。

  杨德嘉指出,此案件类型较为集中,纠纷特点鲜明,呈三大样态:第一,权利人知名度较高,维权主体较为集中。经统计,案件维权主体以辖区内拥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培训机构、各类出版社、高校、教育类加盟企业为主,如新东方公司、清华大学、建筑工业出版社、优胜辉煌教育公司等。此类主体维权意识及诉讼能力相对较强,被诉主体往往为小微企业或个人,诉讼能力相对较弱。

  第二,同一案件往往涉及线上线下多种被诉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多渠道、复杂性的特点。

  第三,典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影响广泛。

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负责人杨德嘉

  “海淀区高校林立,齐聚大量知名教育培训类机构。伴随这一区域特色,引发了大量恶意攀附知名教育品牌的侵权行为。”杨德嘉表示,近三年来,海淀法院审理了涉及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学而思教育、汇佳幼儿园等知名高校或培训机构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以及构成对他人商业标识(如企业名称、简称,产品或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混淆行为在实践中还有一种行为表现,为同业竞争者之间模仿、抄袭,如网课页面、App页面等同质化现象”,杨德嘉介绍,对于此种被诉行为,可在个案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诉行为进行调整。

  2014年5月,经科社出版发行了三本会计从业资格类辅导教材,且发行量一直保持在会计从业资格类辅导教材首位。随后,经科社发现,北理工出版社出版的、圆周北京分公司销售的三本图书封面封底均使用了与经科社辅导教材极其近似的封面封底,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北理工出版社的上述行为构成对经科社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属于不正当竞争。”民事审判五庭干警王栖鸾强调,出版机构应当致力于创作具有自身特色和高度区分度的封面设计,仅靠简单粗暴的仿冒行为将面临极大的侵权风险,绝非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亦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除混淆类纠纷外,市面上还出现了大量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手段。杨德嘉指出,虚假宣传在实践中具体体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自身宣传的内容虚假,宣传中的自身产品或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教育培训机构在无合作的情况下,假借高校“联合培养”等名义进行网络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刷单炒信行为,即通过虚假刷量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互联网教育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拓展了学习渠道、创新了教育模式,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杨德嘉表示,海淀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职能作用,为建设“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互联网教育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高秀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