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呈现团队化、产业化趋势、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总结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审理的案件基本情况及若干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2014年—2017年,广州中院民事庭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受理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态势,近四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受理数量分别为:147件、378件、866件、1122件。其中,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占市中院民事庭受理案件总数的15.27%。
●职业打假呈团队化产业化趋势
结合广州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情况来看,以“职业打假人”身份参与诉讼约占案件总数的97%以上,真正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侵权案件,占比很小。
中院分析,目前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产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他们往往偏离产品质量本身问题,打假方向多为标签瑕疵,更有甚者其中有人以非法行为构陷事实(如将过期食品带入卖场与合格商品予以调包)达到索赔目的。中院认为,这种利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对净化市场、建立诚信社会和良好市场秩序的作用是负面的。
●网购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互联网+消费作为新型的消费领域,网络购物现已逐渐从一部分人的新潮购物方式,发展为大多数人的日常消费形式。网络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由于其存在于虚拟的空间,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面对面地交流,信息数据不易保存等特点,容易产生纠纷,网络购物投诉、纠纷日渐增多。从广州全市法院所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来看,2013年仅为6件,2014年—2017年分别为36件、402件、2670件、1630件,2014年—2016三年间收案数量每年均呈倍数增长。
●案件集中食品药品保健品领域
据发布的数据显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保健品领域。其中,食品领域主要为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保健品领域涉案的主要是添加非食品原料的产品,药品领域主要涉及的是中药饮片类产品。化妆品、服饰、电子产品等领域也存在此类案件,但数量上相对较少。经统计,前述案件涉及问题类型主要为: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问题、产品虚假宣传问题。
●进口产品涉诉案件数量增加
与当前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进口产品进入国内的数量大,种类多样,消费者对国际产品的消费量增加,涉诉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加。
近几年,跨境电商、免税区销售、代购等进口产品销售模式发展迅速,但相应的法律规定未有及时跟上实践的需要,加之配套的管理制度未完善,销售方式不规范,导致通过上述新型销售模式销售的产品存在诸多问题,如无中文标签、无法律规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上述种种原因导致近几年进口产品涉诉案件数量在消费类案件中占比达30%左右。
商家推销不诚信 承担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典型案例①
去年4月12日,王某到某通信设备经营部拟购买一部vivox9手机,门店内标价为2598元。王某经与店员交涉,对方同意以2000元成交并赠送移动电源等赠品,王某遂刷卡支付了2000元购买手机。在交钱后,门店告知王某其购买的手机是合约机,需要另行预存话费2699元才能将手机交付给其使用,并打印了一张BBS运营特惠机型说明单出示给王某,末端处需要顾客确认并签名。因王某不同意再另行支付2699元的话费,门店则与王某协商由其暂时拿TCL750手机回去先用,以后再协商解决购机争议问题,双方还就上述内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签名确认。签订上述协议后王某遂在被告处拿走TCL750手机使用,后王某多次与门店协商退货退款及赔偿事宜均未果,遂以某经营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经营部返还购机款2000元并赔偿60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退还TCL750手机给某经营部,某经营部向王某退还货款2000元并向王某赔偿6000元。某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经营部故意隐瞒需要另预存话费的情况而诱惑王某先行支付了2000元的货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王某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及自主选择的权利,构成了欺诈。法官提醒,经营者推销商品时,需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使用欺骗消费者的方式实现销售目的,否则一旦构成欺诈需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②
包子馅藏有烟头 店家赔偿1000元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8日,丁某在某包点店购买了肉馅包子2个、豆浆1杯,价值4.5元,其在享用时发现包馅藏有烟头,遂向包点店交涉,同时向食药监局投诉,食药监局对包点铺销售藏有烟头的包点的行为进行了罚款。丁某认为,由于藏有烟头的包子部分包馅已被吃进胃里,直接伤害了他的健康,并且其为了维权占用了至少6天的时间,至少损失9000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包点店赔偿1000元、身体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某包点店称丁某购买涉案包子时某包点店的经营者不在现场,不清楚有烟头的包子是否其销售的。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包点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000元给丁某。某包点店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丁某向某包点店购买食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丁某主张某包点店向其销售混有烟头的肉馅包子的事实,已被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且某包点店的经营者刘某在食药监局的调查询问中也确认了该事实,鉴于此,某包点店关于经营者不在场不清楚案涉包子是否其销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某包点店作为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销售掺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丁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某包点店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健康、身体权等因此受到侵害,某包点店的销售行为也不足以达到造成丁某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故对丁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误工收入是指消费者因人身受到伤害,为治疗和康复导致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并非指消费者因诉讼等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故丁某要求某包点店赔偿其因诉讼等而减少的收入,没有法律依据。
文/羊城晚报记者 薛江华
通讯员 席林林 唐亚玲
漫画/陈春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