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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公款300余万元原交大设计院6职工被判刑

发稿时间:2017-09-12 10:14:00 来源: 兰州晚报 中国青年网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伙同他人截留项目管理费、虚列人员工资套取公款共计300余万元,原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董事长兼总经理马某某构成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他一同接受处罚的,还有五名手下。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

  案情

  截留项目管理费、虚列人员工资套取公款300多万元

  本案被告人共6名,马某某,原系设计院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某,原系设计院建筑一所所长;杨某,原系设计院建筑二所所长;陈某某,原系设计院勘察鉴定所所长;韩某某,原系设计院办公室副主任;许某(女),原系设计院会计。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设计院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某、杨某、陈某某、韩某某、许某,采取截留项目管理费、虚列人员工资的手段套取公款:2012年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决定将收取的部分项目管理费截留不入账,并安排办公室副主任韩某某截留项目管理费共971579元。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马某某指使韩某某通过虚列人员工资的方式套取公款,由会计许某帮助韩某某制作虚列人员工资表,经马某某审批后,由韩某某从设计院财务账提款3804719元,由会计许某将财务账做平。上述两部分款项共计4776298元,由韩某某负责管理,马某某决定使用。至案发时剩余3403481元,仍由韩某某保管。

  2012年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设计院建筑一所所长张某某以虚列人员工资、截留项目管理费的方式套取公款,由韩某某管理并记账,张某某决定该款的使用。其中虚列人员工资878189元、截留项目管理费38740元。上述款项共计916920元。至案发剩余110248.5元,仍由韩某某管理。

  2012年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设计院建筑二所所长杨某以虚列人员工资、截留项目管理费的方式套取公款,由韩某某管理并记账,杨某决定该款的使用。其中虚列人员工资707410元、截留项目管理费109273元,上述两部分款项共计816683元。

  2013年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设计院勘察鉴定所所长陈某某,以虚列人员工资的方式套取公款484810元。由韩某某管理并记账,陈某某决定该款的使用。至案发时剩余77920元,仍由韩某某管理。

  2014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设计院建筑三所所长李立晋(另案处理)以虚报人员工资、截留项目管理费的方式套取公款134720元,由韩某某管理并记账,李立晋决定该款的使用。至案发时剩余25315元,仍由韩某某管理。

  案发后,从韩某某处追回赃款3612326元,利息3358.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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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许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赃款及孳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的全部贪污犯罪承担法律责任。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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