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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发稿时间:2017-07-26 03:23:50 来源: 北京日报 中国青年网

李舒意

  今年7月10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消息称,近日,经福建检察机关层报申请,26年前发生在宁德福安的一起抢劫杀人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26年前发生的案子,过了这么长时间犯罪嫌疑人还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吗?这个问题和刑法上的追诉期息息相关。

  追诉期是什么

  追诉期又称追诉期限,是指按照刑法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罪行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刑法第87条之规定,犯罪行为经过以下期限不再追究:(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实务中,确定法定最高刑时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即应按照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和量刑幅度计算法定最高刑。例如,某犯罪嫌疑人犯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分别为死刑和十年有期徒刑两档,则应当根据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轻重确定法定最高刑,进而认定追诉期限。前面提到的抢劫杀人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追诉期限应当为二十年。但福建检察机关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节,认为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26年后仍然予以追诉。

  过了追诉期怎么办

  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是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抓到,或者是案子起诉到法院,犯罪嫌疑人又逃跑了,案子过了追诉期限又该怎么办呢?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不受上述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一规定为惩治恶意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分子、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例如,1996年1月19日发生的南京大学碎尸案,被害人为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生,凶手毁尸灭迹,案件震惊全国。案发后南京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进驻南京大学,但至今凶手仍未落网。尽管2016年1月19日是该案二十年追诉期限的最后一天,但是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南京大学碎尸案并不适用二十年追诉期限的相关规定。2016年1月20日公安部侦查局通过微博明确表态,对南京大学碎尸案永远追查到底。

  追诉期如何计算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者持续状态时,并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比如,某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他人,在被害人脱离被拘禁的状态之前,该犯罪嫌疑人就一直处于犯罪行为继续的状态,在这一段时间内不计算追诉期限。

  犯罪分子以前犯罪未受到追究,又犯新的罪行,该如何计算追诉期限?刑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1990年杨某杀害一妇女,2007年杨某又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于2011年被发现。由于杨某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该罪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而2007年杨某又犯交通肇事罪,因为从1990年到2007年间未满二十年,所以杨某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在2007年时仍处于追诉期内。杨某在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内又犯交通肇事罪,因此杨某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期限自2007年重新计算。2011年初杨某两罪被发现,应当同时被追究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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