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是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对村霸、宗族恶势力作出了从严从重打击的指示。
村霸行为对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危害。村霸行为对于农民群众来说,使其权利和自由受到严重的限制,甚至生命健康财产也受到侵扰。村霸行为对于村组织来说,其危害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操纵村委会民主选举,在部分农村,村霸惯用的伎俩就是贿选,使群众选举其或其需要选举的人。二是村霸控制村委会民主决策、扰乱民主管理、妨碍民主监督。在管理方面,村霸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跟其关系好的,安插当一般的村委委员、小组组长;在有相关政策扶持时,给其关系好的村民,完全不管是否符合条件。在征地、扶贫等过程中,贪污或侵占,让国家政策无法惠及村民。
村民对村委会的民主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干部言行的监督和财务管理的监督等方面,有些村霸对村里的民主监督起着妨碍作用,在财务监督方面,打击报复诬陷举报的村民,让村民不敢告发贪污、挪用公款行为。
检察机关预防与惩治村霸的对策。打击处理村霸,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区分原则综合处理。
把村民选举纳入刑法保护。目前我国刑法仅以第256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规定只有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或者人大代表才受此法律保护,而村民选举的主体则不属于此条保护范围。为此,有必要对其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或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议案,将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扩展到村民。
加强职务犯罪部门的预防和惩治力度。检察机关的职务侦查和预防部门应该发挥其职能,深挖村霸干部在以下几方面的贪污贿赂问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工作。检察机关在查处村霸的贪污贿赂问题时,也要依法打击其背后的“保护伞”,对于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或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当利用乡镇检察室,通过以案说法,对农村干部进行廉政教育。
加强批捕、公诉职能,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对村霸的犯罪行为结合犯罪构成进行综合评判,区分细化各种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从快从严从重处罚批捕、公诉;全面审查农村刑事案件,深挖背后可能隐藏的村霸犯罪。
加强农村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尤其是法治意识,积极推进民主管理,使村霸失去滋生的土壤。
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合力打击村霸恶势力。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职责,从多个维度予以打击和规制,令村霸恶势力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