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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卖淫等罪何谓"情节严重"

发稿时间:2017-07-25 08:11:44 来源: 大众日报 中国青年网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7月25日起实施。

  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立足于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解释进行了解读。

  突出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问:解释的规定有何亮点?

  答:解释有两个亮点,一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解释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中,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对患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特殊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身体健康权益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进行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类人属于弱势群体,应进行特殊保护。

  解释第六条对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中,突出了对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即强迫幼女卖淫的,不需要人数的限定,只要强迫幼女卖淫的,就属于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二是解释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中,对于引诱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不同的人数标准。虽然刑法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在同一个定罪量刑条款,但从罪质看,引诱他人卖淫,是让一个本没有卖淫意愿的人走上了卖淫的道路,而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本身就是曾经卖淫或者是具有卖淫意愿的人。

  因此,解释将引诱他人卖淫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分别对待,对于引诱他人卖淫的入罪,不作任何人数的限定,即只要引诱一人卖淫即构成犯罪,而对于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构成犯罪。认定引诱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参照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标准减半。

  打击犯罪避免随意性和处罚不公平

  问:解释对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并取消了该罪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何谓“情节严重”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亟须对“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了一个以组织、强迫卖淫人数为主,兼顾其他情形的标准,使打击犯罪的依据明确而统一,避免随意性和处罚不公平。

  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即:“(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即:“(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解释没有将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选项,主要考虑,一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取证非常困难,二是因为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与人数相比,显然人数的危害比次数大得多。

  当然,解释对组织、强迫卖淫的次数问题也有规定,解释第十条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利用信息网络群发招嫖信息,如何定罪

  问:解释对通过手机短信等群发招嫖信息的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答: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公开介绍卖淫的情况比较常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应当予以犯罪化处理。在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因此,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能够查实,行为人也在线下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构成犯罪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

  据此,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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