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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23年

发稿时间:2017-07-19 04:21:33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青年网

□ 郭烁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

  辛普森案案发于1994年6月13日,正式庭审自1995年1月25日开始,同年10月30日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历时9个月有余,号称“世纪审判”。今年再度被媒体聚焦,是因为2008年的时候,辛普森于内华达州犯抢劫、绑架重罪,被判刑33年,其中9年不得假释,囚徒号码是#1027820。到2017年,也就是今年10月,辛普森又可以申请假释,有望出狱了。今年7月9日,他已年满70岁。

  这场庭审被冠以“世纪”之名,有如下若干原因。

  第一,辛普森角色特殊。这位被称作“果汁先生”(因为他叫“Orenthal James Simpson”,简称O.J.辛普森,O.J.是orange juice,英文“橙汁”的开头字母)的黑人橄榄球明星当年光芒不逊于后来的黑人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作为一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誉为史上的最佳跑卫。在1973年,辛普森创下纪录,成为在一个赛季中持球冲刺超过2000码的第一人。他保持了在单个赛季中平均每场比赛冲刺143.1码的纪录。1985年,辛普森入选美国橄榄球名人堂,是太多黑人心目中名副其实的英雄。

  第二,电视全程直播。主审法官是日裔美国人伊藤,他最终决定将庭审全程直播,号称史上“最公开的庭审”。电视加文娱明星配合杀人案件,本案的庭审具备了高收视率的全部因素——其实早在辛普森归案,堪比好莱坞大片的那场高速公路飙车大抓捕行动中,由于电视直播,至少有9500万全美观众观看了那一盛况——我想这也可能是促使法官决定敞开庭审电视直播的原因之一。有媒体报道说,当年宣判日,在亚特兰大的哈茨夫国际机场,由于大家都在看电视,使达美航空公司的数班飞机延迟登机,一名工作人员在宣判的关键时刻催大家登机,结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闭嘴”。

  第三,辛普森聘请了号称“史上最豪华辩护团”,媒体估计他个人的律师花费应该在300万至600万美元之间。包括美国当年最著名的刑辩律师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Shapiro)领衔,后来由约翰尼·科克伦(Johnnie Cochran)和凯尔·卡瑞(Kyle Currie)接替,等等。其中在中国知名度最高的当属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他出生于1938年,马上要满80岁了。1967年,他成为了哈佛法学院历史上最年轻的正教授。自1993年担任Felix Frankfurter 讲席教授到2013年12月荣休,几十年来,可谓身经百战,辛普森案只是他比较知名的代理案件之一。他就辛普森案专门撰写的《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一书,就是专门从本案出发来探讨整个美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我看到中国法制出版社已经出版了中文版。

  第四,二十多年以来,辛普森一直以某种方式保持“在场”。他一直在纠结于各种民事诉讼,甚至还在出书《如果是我干的》。说实话,这书名我怎么读出了些挑衅的意味?直到他2008年再次犯下重罪被投入大牢。

  第五,辛普森一案的陪审团种族问题一直百转千回地聚焦于各大媒体的聚光灯下,到底与最后的判决之间有没有关系,恐怕真的只有上帝才知道了。1995年10月3日,当地时间上午10时,伊藤法官的书记官戴德尔·罗伯森(Deidre Robertson)面对全球媒体宣布:“我们本案的陪审团认为,O.J.辛普森,无罪。”(We the jury in the above entitled action find the defendant,Orenthal James Simpson,not guilty of the crime of murder.)一时间舆论哗然,但身处其中的人似乎早有察觉。本案的两名主诉检察官之一,克里斯·达登(Chris Darden)在他的《身处耻辱》(In Contempt)一书中,说自“一开始”他“迈入法庭,看到陪审团,他从陪审员的眼中读出了报复的眼神”,他就知道了无罪判决的结果。自“一开始”,他于1996年3月15日告诉新闻主播芭芭拉·沃尔特斯(Barbara Walters),“我一见到陪审团,就知道让辛普森认罪伏法的机会渺茫。”他没有明言所谓“报复”的含义,但12名陪审团员中有9名都是黑人这一点大家都清楚。

  很巧,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微信群里的几个老师还在讨论英国近来发生的一个案子,结果就是陪审团审了一个涉嫌诈骗和洗钱的案件,最后被告被判处11年徒刑,但却花费了750万英镑,庭审320天。大家在议论,“值不值得?”

  我的看法很明确:值。

  原因主要是熟悉英美案件处理流程的朋友大多可以猜到,能到这种地步的案子少之又少,连报道的媒体都用了“longest”的字眼,可以说是“活久见”的案子。在每100件,甚至更多一些数量的案子中,绝大部分用类似认罪程序、辩诉交易分流掉;只有极少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就需要保障其正当庭审,也就是走完全部刑事诉讼流程的权利,责任自负就是了。

  比如辛普森案,从案发到宣判的400多天时间里,前后150名证人出庭,花费了1500万美元——要知道,那可是在1995年啊!

  辛普森案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对比来看,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佘祥林、呼格吉勒图、杜培武等著名案件大约都在同一时间段案发。具体的案情我们不做讨论,只是单从司法投入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我们的庭审程序,尤其是涉及重罪、被告人坚决不认罪的案件,能够多得到一些资源的分配,案件做得扎实一些,是不是就可以多一分避免悲剧产生的可能。一方面做好诉讼分流从而节约资源,“好钢用在刀刃上”,一方面做好庭审实质化改革,实现“轻轻重重”;单独强调某一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花钱太多了,问值不值得,不是应有的方向。

责任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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