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富商被绑架,在受威胁下,勒毙一无辜女子。绑匪全程录像后,让富商自由、回家筹款一亿元。富商报警,一举擒获绑匪同伙。
毫无疑问,绑匪涉及一连串的罪名:掳人勒赎、恐吓、教唆杀人等。但是,富商呢?受胁迫下致人于死,是否有罪?或者,身不由己,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可以免责?这不是教科书或试卷的模拟题,而是真实世界里的情节。司法如何处理,即使不能面面俱到,勉勉强强也能差强人意?
哈佛大学名师桑德尔在公开课《公正》里提到:面对抉择时,一般人有两种思维模式。根据信念,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这是规范式思维。另外一种,根据结果取舍,有好的结果就做,反之就不做,这是结果式思维。
然而,在富商被迫杀人的案例里,桑德尔的划分却帮助有限。原因很简单:根据规范式思维或结果式思维,都不容易判断富商到底有罪或无罪!深刻一点的解读,可以体会真正的曲折所在:无论是规范式还是结果式思维,都不会凭空出现,这是人类在长期演化过程中,基于生存和繁衍的考验,逐渐孕育而出的特质。面对日常生活的绝大多数情况,粗略的类别(好坏对错、是非善恶等)足以因应。对于复杂或涉及道德两难的情境,这些简单粗略的分类就派不上用场。
道德哲学有时而穷,怎么办?也许,摸着石头过河的务实态度,是能抓老鼠的好猫……具体而言,富商被迫杀人,可以切割成两部分,然后分别处理。首先,是“杀人”的部分。现代文明社会里,除了合法的任务(战争、执行死刑)之外,“杀人是不对的”已经成为普世价值。因此,富商杀人,违反了文明社会众议佥同的尺度,行为逾矩,应当惩罚。而且,这么做除了符合一般人的价值观之外,更重要的,是让富商有机会洗涤心灵,重新开始,重新做人。
每个人可以自问:即使在被逼迫的情形下,把另外一个活生生的人勒毙,难道心里过得去、晚上睡得着觉吗?因此,在“杀人”这部分,处罚富商,让他有机会为自己的罪过付出代价,是帮了他。惩罚过后,他能够面对自己,也能够面对别人。否则,因为“紧急避险”而无罪开释,即使法律上无罪,难道他心里能不带罪愆,持平度日?其次,是“被迫”的部分。在暴力胁迫下举止,富商本身就是受害者,如果再加处分,等于是无辜被折磨凌虐两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设身处地,谁没有同情怜悯的情怀。因此,值得特别处理。
最后,是把“杀人”和“被迫”放在一起,同时考虑:被迫杀人有罪,但是判缓刑,让富商可以继续从事生产性活动,有益于社会。同时,让富商承担民事责任,优厚赔偿无辜丧生女子的家人。一言以蔽之,这种处理,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在面对不幸事件善后时,尽可能降低损害程度,缩小波及的范围。
借刀杀人,刀的责任,当然要看刀的角色如何。在这个案例里,刀的处境还相对简单。试想:如果绑匪先绑了某人,再把他恨之入骨的宿敌死对头绑来,而后,要他动手行凶,再录像勒索。这时候,借刀杀人的主角,到底是绑匪还是被绑者,谁又是刀,恐怕就不是三言两语所能道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