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补充下平台对假货的处理规则增进大家互相的了解:从现有流程上,若平台查实商家存在售假行为,后续只要消费者发起同类商品的维权,无需提交凭证,平台可以支持消费者不退货退款。对于没有同类投诉的情况下,则需要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假货凭证。在没有判例的情况下,若集中收到消费者对商家的假货投诉,或根据信息层面判定商家存在较大售假嫌疑,平台有处罚前置规则,在此情况下,若收到消费者对假货的投诉,平台会采用支持消费者投诉,请商家进行举证,若商家无法提供正规有效的进货凭证或证明商品品质的证据,无需消费者提交假货凭证,平台亦会判定支持消费者。
经济之声:这是来自淘宝方面的相关的回复,以及平台对于假货处理规则的一个介绍,方便消费者对淘宝方面处理假货的规则进行相关了解。胡律师,您对于淘宝方面对假货的处理规则持什么观点,它确实是很好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了吗?
胡钢:淘宝推出网上简易的快捷争议调处机制,确实极大的方便了消费者,同时也解决了绝大部分的消费纠纷,是它本身的缺陷也很明显,它对证据恐怕只能做一些表面的审查,依赖于相关第三方出具的鉴定结论。根据淘宝的介绍,有些情况下它是支持消费者退款不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规定,如果存在消费欺诈,应该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的。也就是说现在淘宝所执行的这种调处机制,依然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同时刚才提到了关于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的义务,淘宝方面的回复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它会支持消费者向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披露网络经营者的相关信息,我个人的体会是,在淘宝或者其他的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上,经营者的信息并不是特别清晰的能够马上见到,这一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相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还规定采用网络电话、电视以及各种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以及急电方式,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经济之声:回到张先生具体的问题上,目前来看,淘宝方面是主动的介入,然后跟消费者进行沟通,支持了消费者的不退货退款的请求,也即消费者的问题解决了。可是如果没有我们平台方面的介入,从飞利浦方面的回复看,消费者个人没有办法拿到假货证明的书面证明,如果再没有同类的投诉,按照刚才淘宝平台方面所提供的假货处理规则,也就是意味着张先生问题没法解决了?
胡钢:应该说是这样。消费者的这种投诉,首先淘宝并不天然的具有所谓的调处权利,它调处是基于和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在网上成为其注册用户的时候,签订的这样一个在线的淘宝用户协议。而且它的规则规定的非常厉害,其中有一条核心意思是说,如果还有其他的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我争议解决,调处已经有结果了,那么应当先执行我的结果,这个逻辑非常正确,但是同时也看到,基于合同,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来承担法定的最低的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的方式,这完全可以往下走,为什么不往下走呢?同时我们的工商机关或者其他的行政部门,我们是否能够统一的公开各地、各个行业、各种产品或者服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名单、联系方式、收费标准,使消费者能够很方便获取相关的鉴定报告。同时行政机关是否也可以对一些反映比较多的消费投诉先行支付相关的鉴定费用。
其实只需要各方都往前稍微走一小步,张先生所面临的看似是一个死结的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