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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如何实现上下游贯通?

发稿时间:2024-11-14 07:30:00 作者:闫晶晶 来源: 检察日报

  本报济宁11月13日电(记者闫晶晶)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下称“南四湖专案”)指导性案例。

  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严重,与执法主体分散、执法标准不一、区域协调联动不足紧密相关,单一行政监管系统或者各省分别治理,难以有效根治。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实现上下游贯通一体?

  对此,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面对跨地区、跨部门职责不清以及不同制度机制功能缺乏联通等治理难题,检察公益诉讼能够协同多元主体发挥激活、补漏、兜底作用,推动实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首先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徐向春介绍,在办理南四湖专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凝聚法治监督体系合力,有效督促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山东、江苏、安徽三省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最高检立案情况,时任三省党委主要领导均作出批示,为解决仅靠一地难以整治省际交界的治污难题发挥关键作用。

  此外,在办理南四湖专案过程中,四级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为中心,最高检以事立案,运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四级检察机关分层次分类别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05件,其中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立案196件,山东、江苏省级检察院立案8件,最高检直接立案1件。四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5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件。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统一,是影响流域上下游、左右岸贯通一体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源性问题。办案过程中,最高检积极协调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督促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着手编制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这也是首个由国家牵头统一编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填补了南四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无统一执法标准的空白。山东、江苏、安徽等省级检察院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共同签署加强淮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意见,进一步加强跨区划跨系统协作。

  徐向春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更好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推动跨区划流域实现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贡献跨区划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