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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 涉农环境司法保护如何落地

发稿时间:2026-09-24 06:00:00 作者:逯清钰 来源: 中国青年报

  某村一地块因被人采挖山石销售,形成7个采坑,一审法院对4名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驳回了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导致生态修复未实际进行。二审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法典中“损害担责”原则及相关规定,确定本案采取原地覆土并植树、种草的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方案,实现案结事了。这是自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以来,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雄安中院”)基于该法典审结的一起环境资源类案件。

  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满月”之际,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2026世界农业科技创新大会法治平行会议”召开,多名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这一主题,共探法典落地路径。雄安中院四级高级法官聂晓方在会上分享的上述非法采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较为典型的实践样本。

  修复为本,落实“损害担责”

  案情显示,赵某某在取得某村山地及部分地上建筑使用权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经营、管理山地。其间,该地块陆续被人采挖山石,形成了7个采坑,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赵某某等4名被告人销售获利27万余元。经测绘公司和价格部门认定,上述7个采坑总价值105万余元;根据专家意见,非法采矿治理费用共需6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鉴于实际矿产品价值为27万余元,对4名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105万余元采坑总价值未进行认定,驳回了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请,没有支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的主张。

  聂晓方说,生态环境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尽人皆知的常识。雄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处理过于简单:被告人虽承担了刑事责任,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无法得到修复,生态环境法典中明确坚持的“损害担责”原则也未得到落实。

  因此,二审时,雄安中院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通过实地走访,与检察机关、被上诉人多轮协商,并征询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等,最终改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部分诉请,推动各方形成了本案的修复方案:采取原地覆土并植树、种草的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如被告人不能履行方案或者验收不合格,则需要缴纳生态修复金。

  与此同时,雄安中院还进一步厘清了本案的责任分担机制。聂晓方介绍,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赵某某负有最基本的对他人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破坏林地并造成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事后监管义务,本案中,因其二审时表示,曾允许他人采挖景观石,故赵某某还应当额外承担因未履行该义务产生的过错赔偿责任。

  “判罚不是终点,恢复才是目标。”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看来,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修复确立为重要且独立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无论是在总则中确定的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还是在生态保护编中明确提到的“按照尊重自然规律,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科学开展生态修复”等,都表明生态环境法典深化了从“惩罚本位”到“预防优先、修复优先”的恢复性修复司法观。

  “要求修复须可执行、可评估,能最大限度地恢复一个地方的环境,这是生态环境法典要实现的最重要的目标。”汪劲说。

  系统治理,重塑涉农司法

  生态环境法典还对涉农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进行了多方面重塑。此前,我国环境立法大多采取分散式、单行法等模式,曾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相关法律。汪劲表示,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通过对现行该领域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集成升华,破解了过去环境立法的“碎片化”问题,并由此确立了从“要素分割”到“生态整体”的整体系统司法观。

  汪劲进一步解释,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原则的规范表达,并提出“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这些都涉及整体系统司法观的建立。

  这一司法观在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编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设计上也有体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生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孙昭宇认为,法典污染防治编打破了传统“重工轻农”的路径依赖,针对农业面源污染广泛性、分散性、隐蔽性的特点,对农业农村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均作出专门规定,聚焦农业面源污染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防控、过程管控的全过程,构建起覆盖全链条的制度体系。

  孙昭宇以“水污染防治”部分举例,生态环境法典对水污染源头如农药化肥管控,末端如养殖尾水排放、灌溉用水水质等全过程均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农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这3类面源污染还作了详细的规定,有助于系统解决农业水污染问题。

  此外,汪劲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还推动了涉农生态环境司法从“就案办案”向“绿色发展”的“两山”发展司法观转化,并促使参与乡村治理从“消极裁判”转向了“能动治理”的治理司法观。“在涉农生态环境司法中,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问题需要好好考量。”汪劲认为,“生态环境法典把资源、能源、环境、生态乃至企业发展全部融入其中,想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兼顾好产业发展和地力恢复是必要的。”他说。

  绿色低碳发展,引领农业转型

  多名与会专家表示,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与前瞻性。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玉梅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最重大的创新就在于,构建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位一体的立法体例,打破了传统单一治理模式,为农业绿色发展全面转型提供了全面、系统、长效的法律基石与根本遵循。

  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崔智瑜看来,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核心条款可分为3个维度: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推进农业农村节能降碳、强化农业领域气候应对。崔智瑜表示,这就要求环境资源司法工作跳出传统的污染防治、生态破坏救济框架,在农业农村场景下重点回应新型司法议题。具体而言,要准确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推动农业生态治理从事后就地向事前的防控转型;发挥裁判规范与价值的引领功能,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农业绿色转型与绿色消费协同发展。

  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实践来看,当前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耕地保护、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控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小飞表示,从今年5月以来,人民法院已经培训了全国1500名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人员。“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我们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相关案件,以司法之力守护好绿水青山。”刘小飞说。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逯清钰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9月24日 03版

责任编辑:高秀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