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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地方税体系 夯实地方财力底盘 万亿级地方附加税启动立法

发稿时间:2026-09-08 06:13: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地方附加税改革不是简单的税费合并,而是地方税体系的一次结构性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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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新的万亿级税种迈出了立法第一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通过税收立法重塑地方附加税费制度,为健全我国地方税体系、增强地方自主财力开辟新路径。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地方税改革、增强地方自主财力列为税制改革重点任务。明确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为了落实这一要求,两部门在听取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征求意见稿。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转型升级,各地产业结构不断变迁,传统税源发生深刻变化,不少地方财政运行进入紧平衡状态,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承压,地方税体系建设面临现实挑战。

  一方面,新旧动能转换之下,传统产业税源收缩,新经济新业态税源培育尚需时间;另一方面,地方承担着大量基本公共服务、城市建设、教育民生等支出责任,收支矛盾凸显,迫切需要夯实地方税收入基础,拓宽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源,完善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地方财税制度,地方附加税改革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推进落地。

  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分别为5170亿元、2382亿元、1582亿元,三项合计规模达到9134亿元,体量庞大,是地方十分重要的收入。

  征求意见稿共13条,坚持税费制度基本平移、保持税负水平总体稳定的改革思路,对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作出系统性规定,拟将三项税费整合统一为地方附加税,实行11%至13%的幅度税率,各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税率区间内提出本地区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税两费”并行征收,三者计税依据均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基础,在征管实践中同步申报、同步征收,但制度属性并不统一。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独立税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长期属于政府性基金,且立法层级相对较低。法律层级不一,制度碎片化,增加了纳税遵从与税务征管成本,也不利于地方统筹财力使用。

  “此次地方附加税立法的第一个重大价值,就是简并税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说。

  对市场主体而言,过去企业办理申报时,需要分别处理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两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工作,多个税费项目叠加,增加填报、核算、合规管理的工作量。合并之后,统一税种、统一申报,简化办税流程,有效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对税务部门来说,统一的税制也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税费征收效率,更加高效地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与此同时,全国统一的法定税制,减少不同地区之间制度执行差异,破除制度壁垒,也有利于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基础。

  充实地方财力、完善地方税主体税种,是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李旭红表示,“一税两费”合并之后,地方附加税将成为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近万亿规模的收入纳入地方税体系,为地方政府履行城市维护、公共服务、民生保障职能提供稳定的财力底盘。

  同时,过去部分附加收入存在专款专用的约束,改革之后地方可统筹安排这部分财力,根据地方发展的现实需要配置财政资金,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缓解地方财政紧平衡压力,适配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理顺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

  适度下放税收管理权限,为地方税改革探索可行路径,是本次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李旭红认为,我国地域辽阔,不同省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财政状况差异显著,地方税体系建设不能“一刀切”,需要赋予地方适度制度弹性,调动地方发展与征管的积极性。征求意见稿设置11%至13%的幅度税率,授权省级层面在法定区间确定本地适用税率,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是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探索。

  幅度税率制度兼顾全国税制统一性与地方差异性。一方面,设置全国统一税率区间,避免各地税率差距过大引发税收恶性竞争,守住全国统一大市场底线;另一方面,地方可以结合自身财政收支状况、产业承载能力、营商环境建设目标,在法定幅度内科学确定税率水平。财政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可以适度选择区间内偏高税率,充实地方税源;产业培育任务较重的地区,可选择区间内较低税率,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涵养税源。

  市场关心,税制整合之后,企业实际税负会不会出现上涨。对此,李旭红强调,地方附加税立法基本延续了原有三项税费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相关税制要素的规定,不涉及大的税制和政策调整,既有利于稳定纳税人的预期,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稳定财政收入,确保持续保障教育投入,支持教育强国建设。

  按照现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行政区划实行7%、5%、1%三档税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实行3%和2%的征收率。

  王桦宇算过一笔账,以2025年三项税费收入数据测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平均税率约为6.6%;加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三项税费合计的平均税(费)率约为11.6%。地方附加税实行11%至13%的幅度税率,其中间值与三项税费合计的平均税(费)率基本相当。

  根据财政部数据,2025年国内增值税和国内消费税收入合计为85804亿元。若按上述地方附加税最低税率11%大致计算,地方附加税收入约9438亿元。若按上述最高税率13%计算,地方附加税收入约11154亿元。

  税制要素平稳过渡,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消除企业对税制改革的不确定性担忧,稳定经营预期。同时,财政收入规模保持平稳,原有的教育相关财力得到延续保障,改革不会削弱教育领域财政保障能力,能够持续支撑教育事业发展,助力教育强国建设。在经济恢复发展阶段,坚持税负平移、不加重经营主体负担,体现出财税改革兼顾发展与安全、平衡政府财力与市场活力的政策导向。

  当然,改革落地之后,后续仍有一系列现实课题值得关注:比如,各地方如何科学选择适用税率,如何避免地区之间税率差异带来的税源流动;幅度税率如何配套约束机制,既保障地方自主权,又防止加重企业负担……

  受访专家的共同看法是,地方附加税改革不是简单的税费合并,而是地方税体系的一次结构性重塑。过去我国地方税体系缺少规模大、收入稳定的主体税种,地方收入较多依赖共享税,地方附加税立法落地之后,有望补齐这一短板,构建起更加稳固的地方税收入底盘。

  更值得关注的是,地方附加税是依托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税源与流转税高度绑定,未来地方想增强财政实力根本仍是持续培育地方税源。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9月08日 06版

责任编辑:孙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