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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典型案例:骑手返程等待接单期间也在职业伤害保障范围内

发稿时间:2026-04-21 13:30: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2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司法部今天发布2026年新就业形态监管与民生保障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聚焦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新业态监管、社保政策落实等群众关切的热点民生问题。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注意到,其中一件案例中,行政复议机关将外卖送餐员“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完整工作流程认定为其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的确定边界,将返程等待接单期间发生伤害也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畴,有效破解了外卖送餐员等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认定难题。

  案情显示,缪某是某公司外卖送餐员。2024年8月9日,缪某在送餐结束返回商圈途中,行驶至京师学院山西边马路时,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受伤,随即报警并就医。经诊断为左中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左环指皮肤挫裂伤。

  当天,公司向当地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交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申请。2024年9月26日,区人社局认为缪某受伤情形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1年)(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缪某不服该决定,于2024年9月29日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根据《办法》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即从接受订单起至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

  本案中,缪某于2024年8月9日6时51分开工在线,9时05分完成最后一笔订单,9时10分在返回商圈途中受伤,当日下线时间为9时53分,受伤时间在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据此,缪某受伤时段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关于是否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问题,应结合外卖送餐员工作的连续性与灵活性进行认定,外卖送餐员的完整工作流程涵盖了“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等环节,各环节均应属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的组成部分。当地人社部门仅以“操作不当自行摔倒”“送餐结束返回商圈途中”为由不予确认职业伤害,不符合该办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行政复议机构召集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区人社局召开协调会,进一步厘清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的认定标准,并责成区人社局就案涉职业伤害保障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区人社局认可复议机构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缪某的职业伤害作出重新确认。缪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司法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表示,在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机关既要严格遵循职业伤害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又要立足新就业形态劳动场景的特殊性,以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立足立法本意与外卖行业实际,精准理解适用职业伤害保障相关规定,充分整合行政资源,发挥上级专业指导优势,推动人社部门主动自查自纠、规范职业伤害认定尺度,实现执法层面的自我校正与自我完善,切实维护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实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区人社局的履职偏差,本质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和对执法目的的认知偏差。”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金成波认为,其仅以“操作不当自行摔倒”“送餐结束返程途中”为由不予确认职业伤害,割裂了外卖送餐员“在线待命—接单配送—返程等待”的完整工作流程,忽视返程等待是为承接下一单、延续工作状态的行业实际,违背了职业伤害保障在“保障权益、分散风险”上的立法初衷。

  金成波表示,复议机构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既严格依据《办法》,将“订单完成后一小时内”作为认定“执行订单任务期间”的法定依据,又立足行业特性,将返程环节纳入“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实现法律适用与实践合理性的统一,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提供了明确指引。

责任编辑:纪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