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答记者问
发稿时间:2026-01-02 14:39:00 来源: 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制定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名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推动全面绿色转型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到2035年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的任务目标。
动态制定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推动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是推进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的具体行动,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相关工作部署,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问:《名录》的编制过程?
答:《名录》重点筛选应当优先实施环境风险管控的化学物质,以实现两个主要目的:一是发挥“发动机”作用,为水、气和土壤中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环境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支撑。二是促进公众及相关企业充分认识所生产、使用化学物质的环境与健康危害,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
《名录》的编制工作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综合考虑化学物质的环境与健康固有危害、潜在环境暴露水平、国际管控情况等多种因素。本期筛查和评估重点考虑持久性、生物累积性,以及水生慢性毒性1类、致癌性1或2类、致突变1或2类、生殖毒性1或2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1类和内分泌干扰性等高危害化学物质,特别是国内有关产业和进出口政策、国际环境公约已经实施严格管控的化学物质。同时,结合全国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环境监测及文献调研信息,分析化学物质在其全生命周期不同场景的潜在环境暴露情况,评估暴露潜力。综合考虑化学物质危害与环境暴露,识别出具有高环境风险的新污染物。
《名录》的编制工作秉持“开放性”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专家研讨会和行业咨询会,广泛听取和充分吸纳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各领域的意见建议。
问:《名录》包括哪些化学物质?
答:《名录》收录了23种类化学物质,其中包含1,1,2,2-四氯乙烷、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等致癌物,双酚A、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等内分泌干扰物,长链全氟羧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等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涉及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涂料、农药、皮革、电镀等行业或领域。其中,个别社会关注度高、但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没有被列入《名录》,如全氟聚醚磺酸钾(F-53B)、全氟丁基磺酸(PFBS)等,其生产、使用和进口应当遵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问: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名录》的印发为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企业未雨绸缪,自觉加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风险管控水平,提供了“过渡期”“准备期”和“预警期”。相关企业应充分认识《名录》中化学物质存在的潜在环境与健康风险,主动采取工艺升级改造、强化“三废”处理等措施,加强环境排放控制,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环境友好替代品,最大限度降低相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
目前,国家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排污许可管理、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