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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治理七类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

发稿时间:2025-12-30 11:32:00 来源: 央视新闻客户端

  记者今天(30日)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加强商标使用管理,保障消费者利益。重点治理七类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净化商标使用环境,防范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各类主体规范使用商标。

  针对重点关注的违法违规,作出进一步解释,包括:

  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使用带有欺骗性的未注册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一是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供应渠道或者品质产生误认的行为。

  二是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且所标示商品的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

  三是使用含地名、年份或者“手工”“手打”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

  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

  《通知》提出,对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的两类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一是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

  二是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

  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重点关注。

  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建立的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只有在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发生纠纷时,才需要认定一方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继而予以特别保护。然而,部分企业误将驰名商标当作一种荣誉称号,将广告效应作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直接和主要目的,偏离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为厘清驰名商标制度,使其回归立法本意,2013年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使用限制条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作宣传以来,各界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更加准确,制度运用更加合理,但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仍时有发生。《通知》聚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要求重点关注将有认定记录的“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制定使用管理规则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使用管理规则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事项,对注册人、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和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宗旨、手续、权利、义务,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或者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或者证明商标的使用人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等。

  注册人、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和证明商标的使用人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的均应当承担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和人员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商标服务行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过程中,理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素养,承担更高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以预防和避免违法违规使用商标的行为发生。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责任编辑:孙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