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负面行为清单”规范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
发稿时间:2025-12-08 17:39:00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余冰玥)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获悉,近日,为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当前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中存在的问题,推出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内容包括:
一、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三、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四、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
五、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
六、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
七、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
八、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
九、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十、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近年来,公众对健康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强,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健康科普信息的重要途径,但个别医务人员以健康科普名义“带货”“打广告”、违规泄露医疗信息,违背了健康科普初衷、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通知》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上述10条负面行为清单。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健康科普,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和知识普及,营造更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科普环境。
同时,要求医疗机构要压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医务人员(含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在各类网络平台开设的互联网账号,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健康科普相关要求的教育培训,确保健康科普形式规范、内容科学准确。建立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接受监督举报,发现非医务人员冒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并开展违法违规宣传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定期总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健康科普乱象处置典型案例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