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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物业不得以限制门禁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发稿时间:2025-12-08 12:41:00 作者:刘言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强调,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案情显示,张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9月,张某发现其因欠交物业费已被禁止使用所住单元电梯及门禁系统,与该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其对电梯及门禁系统的使用功能。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中,张某虽欠交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不应以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使其不能正常进入单元门、不能正常使用电梯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对张某欠交物业费的违约行为可另行依法维权。经法院依法释明后,该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即主动恢复了张某对门禁系统的使用。

  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但实践中业主拖延甚至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时有发生,物业服务人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以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实质上是基于其在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债权而不当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往往加剧双方的矛盾。物业服务人催交物业费应采用合理方式,业主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调解、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应以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物业公司和业主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均应秉持契约精神,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

责任编辑: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