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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哪些亮点和新意?来看解读

发稿时间:2024-10-18 21:20:00 来源: 央视军事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自202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有哪些亮点和新意?

  解读来了↓

  明确军人抚恤优待基本原则

  总则部分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为立法依据。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分类保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抚恤优待制度城乡统筹,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政策要点:

  “普惠加优待”是优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

  健全抚恤优待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明确优抚对象范围和抚恤优待内容。采用列项方式,规定优抚对象包括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使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对象范围更加清晰。规定不同的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相应的死亡抚恤、残疾抚恤和优待。

  政策要点:

  1.“现役军人”修改为“军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原条例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统一修改为“退役军人”。

  2.关于死亡抚恤。①第十二条,因公牺牲删除了“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这一情形,主要考虑因医疗事故死亡不具有“因公”性质,且可以获得民事赔偿。②第十六条,增加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有关规定。③第十九条,明确“三属”定期抚恤金在审核确认其符合享受条件当月起发给。④第二十条,首次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3.关于残疾抚恤。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要结合《关于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的复函》(民函〔2009〕54号)准确把握政策要点。②第二十七条,明确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4.关于优待部分。这一部分条款内容和顺序调整较大,基本上是将《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中内容加以固化。第四十三条规定,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二是明确管理体制。条例专门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军队有关部门的抚恤优待工作职责。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责任,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政压力。

  政策要点:

  1.第六条,首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分别进行强调,各级要及时协调财政将抚恤优待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2.第五条与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对应,规定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职责以及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形成“权—责—罚”闭环。将相应罚款额度从2000元至1万元,调整至2万元至5万元。

  三是完善军地衔接机制。细化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抚恤关系转移以及抚恤金、护理费发放等工作衔接程序。

   政策要点:

  1.第三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2.第三十四条,增加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挂钩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防止重复领取护理费的现象。

  丰富抚恤优待内容

  一是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和主动发现机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主动了解优抚对象的生活状况;充分利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开展帮扶援助,加大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的关爱帮扶援助力度。

  政策要点:

  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如发现残疾军人残情加重,可以主动帮助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如发现残疾等级评定明显有误的,也可以提出调整。

  二是增强荣誉激励。充分吸纳工作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社会反映良好、备受各方赞誉的措施做法,增加悬挂光荣牌、制发优待证、送喜报、载入地方志、组织短期疗养、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开展典型宣传等规定,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

  政策要点:

  将物质保障和荣誉激励作为优抚工作的一体两面,在丰富保障形式、提高保障水平的同时,更加突出荣誉激励与精神抚慰功能。规定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现对优抚对象的精准识别。

  政策要点:

  要持续严格落实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制度,注重数据的应用,为政策制定和落实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优抚工作精细化水平。

  四是扩充优待内容。参照《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扩充完善医疗、交通、参观游览、教育、住房、集中供养等优待内容,明确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落户政策。

  政策要点:

  1.第三十九条规定,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首次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这一新兴职业的聘用优待。

  2.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安置办法。

  3.明确有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方面优待规定。

  五是完善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增加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发放丧葬补助;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申请入住光荣院、优抚医院,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等规定。

  政策要点:

  第六十二条,首次规定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含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红”)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优化抚恤优待程序

  一是明确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程序。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相关单位向其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单位按规定发放抚恤金。

  政策要点:

  第十四条规定,遗属均为军人且无户籍的,军人单位所在地作为遗属户籍地。有多名符合条件的遗属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确定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机关的批复》(退役军人部函〔2020〕2号)规定的顺序确定发放地。依次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地;多个子女的,按长幼顺序确定;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兄弟姐妹的户籍地,有多个兄弟姐妹的,按长幼顺序确定。

  二是细化补评残条件。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将职业病致残、体内残留弹片致残单独作出规定。

  政策要点:

  第二十九条,对补评残条件作了较大调整。补评残要求“凭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但有例外,即“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或者因体内残留弹片致残,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此种情况如不能同时提供原始档案记载和原始病历,也可以视情况评定残疾等级。

  三是规定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应当从审核确认或者批准当月起发放,并规范中止或者取消抚恤待遇审批程序。

  政策要点:

  第五十九条,只明确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义务兵是否还在服役为发放条件,如被除名或被开除军籍,则停止发放;如仍在服役,则继续发放,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新增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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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