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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修改消防条例,规定医院和养老机构应建立24小时巡查制

发稿时间:2024-09-28 16:24:00 作者:张艺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艺)记者日前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北京拟修改消防条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将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应急管理部门,补充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医院、养老院等进一步细化消防规定。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北京市消防条例自1996年施行以来,历经1998年、2002年、2011年3次修改,对维护北京市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北京市火灾总量、灾亡人数在全国始终处于低位。近年,超大型城市特有的消防安全隐患不断凸显,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高危领域火灾扑救难、疏散难,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消防安全薄弱环节面广量大等问题,亟需作出规范。

  崔杨表示,丰台长峰医院“4·18”重大火灾事故后,北京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行新型监管模式、精准整治突出问题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探索。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将行之有效、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升北京市消防工作法治化水平。

  2024年1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冰上救援实战演练及救援培训。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此次修改首先对消防监管工作进行了调整。一是将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主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变更为消防监管部门;二是厘清消防监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边界,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主体调整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三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强化行业管理部门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四是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职责。

  修正草案拟进一步压实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补充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补充规定单位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三是进一步明确个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并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

  修正草案还增加对医院和福利机构的消防规定,明确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和福利机构的居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建立24小时巡查制度,保证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间,设立明显标志,不得违规占用;为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配备呼吸面罩、担架、轮椅等辅助疏散设备等。

  此外,修正草案针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建筑和单位,细化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针对农村自建房租赁经营行为,对出租人提出消防安全具体规范;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消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火灾隐患等。

责任编辑:任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