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明星商业价值 富矿该如何挖掘
近年来,体育产业无论在政策层面还是市场层面,都越来越受到重视。与群众体育不同,竞技体育看的就是明星,他们代言各种奶制品、营养品、功能饮料、运动服装、健身器械……带来的广告效果不在话下,因此也备受商家青睐。当商业价值明晃晃地摆在眼前,无论运动员个人还是他们所在的集体,都没有理由不动心,这个时候,对于运动员肖像权的界定以及对于运动员商业代言的管理,就不能只凭几句口号,或者等到出了问题才想起来“讲道理”。
据凤凰新闻报道,早在1996年,国家体委曾出台“505号文件”,开篇就说,“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这一文件在2006年就被废止了,出台的新规定略去了“属国家所有”之类的强硬字眼,但也并没有完全认可运动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自主权,而是大量使用了模棱两可、不具备实际操作性的词语。因此,目前大多数运动队的培养和管理制度仍然延续使用505号文件的精神。
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在回应前文所述孙杨“被代言”一事时曾表示:“孙杨是国家队培养出来的人才,国家队需要你的时候,你有义务为国家队代言。我们的培养体制是国家出钱,孙杨也并不是一开始游泳就由自己出钱的,而是由国家队负责经费。”但且不说国家队无法充分开发明星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就这样把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收为己有,能够让运动员心服口服吗?
法晚小编认为,要彻底改变这种利益纷争,体育管理部门应出台更细致的规则。首先,要向运动员强化个人与集体的意识,使之明确自己的特殊身份;其次,如今的国家队运动员不同于他们的前辈,这些年轻的运动员见识更广、观念更新,面对这一批90后甚至00后运动员,管理者的管理方式也要与之呼应。一方面,国家针对运动员的管理应当合理合法,兼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应当尊重体育明星的商业价值,认识到他们在商业领域的收获、其知名度的扩散对发展体育事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应在追求成绩的同时帮助运动员成熟起来,面对商业诱惑能够恪守本分,避免再闹出因为签错了合同面临巨额违约金赔偿的窘境。国家队利益与运动员个人商业利益实现双赢,体育产业的这块富矿才能长久开发利用。
回到宁泽涛这件事上来,一年前这块泳坛小鲜肉还是多少姑娘心目中的“老公候选”,如果他真的无缘里约奥运会,无论根源在于一纸商业合同或是已经执行完毕的兴奋剂罚单,都实在令人遗憾。
按惯例,中国游泳队将于7月中旬公布参加里约奥运会的最终名单,在此期间,小编在静观事态发展的同时也说多说一句:无论运动员还是国字号队伍,你们都长点儿心吧,宁泽涛式的教训,不要再有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