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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奉祀生执照里的身份与权利

发稿时间:2026-10-16 08:06:00 作者:刘立新 李琼 武佳琪 来源: 检察日报

  

  洛阳县儒学正副堂冯白二人任贾文炎为奉祀生的执照。

  在洛阳契约文书博物馆,藏有一份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正月,洛阳县儒学正堂冯、副堂白颁发给贾文炎的奉祀生执照。颁发执照的目的在于认定贾文炎“素行守分,礼乐习熟,堪充太傅裔孙奉祀”,准许他穿戴相应衣冠,免其本人及户内里长、乡保杂役,但“军需差务,照常办理”,并告诫他“倘有不守学规,即行黜革”。

  这份执照确认了贾文炎“奉祀生”的身份,赋予他免除杂役的权利,同时明确其须受学规约束。寥寥数语,涵盖血缘核验、身份授予、特权限制等要素,是礼治秩序下独特的“身份凭证”。执照背后的赋权逻辑引人深思:奉祀生的权利究竟源于何处,又受何约束?

  奉祀生制度萌芽于明代,最初主要为儒家先贤专祠祭祀而设立;至清代纳入学政体系正式制度化,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至覆盖名宦、忠义之士的祠庙。在奉祀体系中,衍圣公作为孔子嫡裔,总领天下孔庙祭祀,在清代享正一品爵位,地位最为尊崇;五经博士为官方认可的先贤、先儒、名宦嫡裔世袭世职,在清代为正八品的朝廷命官。奉祀生则是这套奉祀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除上述先贤外,涵盖其他先贤及名宦、大儒等的后裔。清中期以后,奉祀生比照生员(秀才)享受免除杂役等优待,承担祭祀先圣、维护祠庙、管理祭田等职责。

  奉祀生制度是礼治秩序下以身份定权利的产物。清廷推行“崇儒重道”之策,以礼法构建基层治理秩序,通过将贾文炎这样的圣贤裔孙纳入官方祭祀体系,国家权力得以深入乡村宗族。尤其在风雨飘摇的晚清,朝廷维系士人阶层对官方的文化认同更为迫切。豁免奉祀生的杂役,既是经济上的减负,也是身份特权的彰显,体现了礼治秩序以血缘为纽带、以特权为激励的特点。

  对贾文炎而言,这份执照既是身份证明,凭“太傅裔孙”身份获得祭祀先圣、维护祠庙等资格;又是权利凭证,可据此免除杂役差派。在礼治秩序下,权利并非个体与生俱来,而是由身份分配的结果,个体权利依附于特定血缘身份。奉祀生执照与现代资格证书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二者均设定了特定准入条件,均需经权威机构审核颁发凭证,均获得从事相应活动的资格。然而,两者存在本质差别,奉祀生的准入门槛是“血缘”,现代资格证的考核标准是“能力”。现代资格制度基于“机会均等”原则,如现代人获得文博等行业的从业资格,需通过统一的资格考试。从“你是谁的后人”到“你有什么能力”,这是从血缘定身份到能者居上的时代跨越。从“身份与权利合一”到“身份与权利分离”,不只是凭证功能的变迁,更是从身份依附走向人格独立的法律缩影。

  奉祀生执照的申领者必须是圣贤的嫡系后裔,有谱牒可查、有族人做证。贾文炎能够获得执照,根源在于他是“太傅裔孙”,执照上溯三代履历,正是对其身份正当性的官方背书。县学在审查时,重点核实其是否为“太傅嫡系”,再考察其人是否“礼仪娴熟”。本质上,是将奉祀资格限定于特定家族内部,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世袭性。

  但礼治秩序下,血缘带来的特权并非永久有效。执照设定了权利的丧失条件,载明:“倘有不守学规,即行黜革。”奉祀生制度旨在维护儒家道统的延续性和神圣性,服务于政治教化,一旦奉祀生行为失范,便无法发挥教化民众的作用,官方即有权收回特权。奉祀生的日常管理由县学和宗族共同约束,是否守学规、监督是否严格、黜革是否执行,很大程度取决于主管学官、宗族主事者的个人意志。正因监管缺乏刚性约束,晚清奉祀生的选补逐渐沦为衍圣公与五经博士的牟利工具,奉祀生群体日渐冗滥。与之不同,现代资格证书制度旨在保障从业者具备专业素质、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退出机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文物保护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详细列举,诸如损毁文物、违规修缮、倒卖文物信息等,均是吊销资格证的法定情形。主管部门作出吊销决定,必须严格遵循调查、告知、听证、送达等法定程序,当事人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从“不守学规即行黜革”到法定情形和程序,权利约束从个人主观裁断转变为法律规则约束,这是监督模式从弹性裁量到制度化、规范化的深刻转变。

  岁月流转,曾经由宗族后裔世代守护的先贤、名宦祠庙,如今不再属于宗族私产,而是全民共有的文化遗产,由国家统一管护,修缮资金、技术标准、开放运营全部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祠宇管护、文化阐释等工作也由文博专业队伍承担,不再依靠家族世袭奉祀。从宗族后裔世代奉祀管护,到国家统筹的文博公共保护;从基于血缘身份的特权凭证,到现代社会不问出身、权利平等的法治原则;从依靠学官裁量惩戒,到制度化法治保障,所折射的不仅是从身份特权到机会均等的变迁,更是中华文脉保护逻辑的跃升:文明永续,不在祠庙的香火绵延,而在法治精神的生生不息。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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