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

新闻

首页 >> 法治 >> 正文

清代刑部通行研究价值阐释

发稿时间:2026-10-08 08:03:00 作者:陈丽 来源: 检察日报

  清代刑部通行有别于列入法典中的法条,是通过官文书程式及时颁发至一定地域遵行的与刑事有关的上谕和皇帝批准的臣工条奏,本质是成文的单行法。当前学界对清代法律的研究多聚焦律、例等核心文本和主要法律形式,缺乏对清代刑部通行的生成、运行和价值的系统讨论。本文拟以清代刑部通行为对象,系统阐释其研究价值。

  清代刑部通行的制定

  清代刑部通行作为单行刑事成文法,其制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式,是立法权威和司法实践共同作用的产物,体现了传统法律体系的动态适配性。

  清代刑部通行的制定动因和颁发途径。清朝应对律例实践困境与社会需求,在不背离律例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刑部通行,以达到法律解释或法律续造的目的。中国古代自魏晋正式开启法典化的立法模式,此后,多种单行法与律典、令典相伴相生。清朝为协调律例纂修与刑事裁判之间的矛盾,制定和颁行刑部通行,因时通变、随事制宜。作为单行法的刑部通行被制定后经官文书程式颁发遵用,这种灵活的形式满足了法律的稳定与可变、抽象与具体等方面的需要。为实现法律体系的协调、均衡和稳定,清朝又将刑部通行纂修入法典。

  清朝中央立法基本遵循“因言生例”“因案生例”的路径。刑部通行的制定过程亦如此,其中,因言生例包括皇帝上谕、臣下建言、部院议准等;因案生例的过程也大体相似,只是需结合具体案例。此过程中,臣工建议、刑部官员的专业素养、皇帝的最高立法权,共同决定了通行作为单行成文法的内容和效力。清代刑部通行的制定大多经由以刑部为主的中央法司反复权衡,提供技术性、专业性的法律建议,有时还要再经大臣会议,最后由皇帝决定。

  清代刑部通行的制定原则和内容主旨。清代刑部通行的制定通常是因既有的刑事成文法含义歧异、日久成为具文、因情势变化需要变通、缺乏相应的规定,不能满足复杂多变的理讼断狱需求。刑部通行系在贯彻律例核心精神的前提下,对律例的解释、细化、重申、补充、修改。

  实践需求下的因时调整与适时增修。鉴于社会情势变迁,清朝不断制定刑部通行这类单行成文法。其增修原因有二:一是基层司法官反馈既有的定例“适用场景缺失”,如官员失察犯罪缺少对失察讼师的规定,当讼师引发严重司法问题和社会难题后,应臣工条奏,清朝在乾隆元年出台专门的官员失察讼师刑部通行,后来又将之纂入正式的律典中;二是社会刑事问题演变,如在光绪年间,吸食吗啡、盗毁电线铁杆成为新型犯罪,又鉴于《大清律例》久未被纂修,遂因时出台相应的刑部通行规制新犯罪、新问题。

  增修频率与修例机制的关联性。清代刑部通行在修例间隙被随时制定、生效并快速传达各地,在法律的及时性方面具有优势,其增修频率与律例修订呈“互补性正相关”。清朝律例修订基本遵循乾隆十一年后确定的五年小修、十年大修的机制,在律例修订的间隔期,通行的增修对律例的刚性滞后进行了补充。清朝每位皇帝在位期间制定刑部通行的数量和频率大不相同:乾嘉时期为适应社会转型,大量制定刑部通行,与修例频率和规模保持正向互动;道光以降,在律例体系成熟的情况下,立法规模缩小,刑部通行的修订频次一再降低。这一趋势也昭示清末法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如《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旨在简化和更新旧有的法律体系。

  清代刑部通行的颁行依托中枢主导的统一管控体系,构建了层级分明且兼顾效率的文书流转制度,如乾隆九年形成的清代通行颁发保管定例和乾隆十八年制定的各直省限期刊刷下发制度。尤其是后者要求“将各省奉部行到新例饬司刊刷,于五日内通颁各衙门”,标志着中枢定规—地方执行—律法保障的完整管控链条的形成。

  清代刑部通行的性质、作用与特点

  结合《四季条例》《上谕条例》《上谕条奏》等文献,可明确刑部通行单行刑事成文法的核心属性及其作用和特点。

  清代刑部通行的本质是清代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单行成文法,具备完整的法律属性:一是成文法属性,即以规范条文形式明确刑事规则。“嗣后”二字是刑部通行内容中的标志性用语,“嗣后”之前记述刑部通行的制定缘由和经过,之后的文字是抽象的法律规则、请示和皇帝意见。如光绪二十三年的“捉人勒赎章程”规定,“嗣后捉人勒赎系照两广例加拟绞候之案,如有结伙多人、执持洋枪等械、夤夜踹门入室形同强盗者,首从各犯均拟情实。其无前次凶暴重情者,仍照向章分别办理。”刑部通行作为全国通行的法律与其他成文法一并适用,以区别于零散判例或解释性文书。二是单行法属性,即清代刑部通行是针对特定刑事事项(如讼师治理、就地正法、改题为奏)制定的独立的法规,不涉及律例的整体修订,是对刑事法律体系的补充,是法典之外的另一种法律纂修模式。

  清代刑部通行的主要作用有二,即刑事裁判与律例纂修。刑部通行一经颁行,在特定范围内(多数适用于全国)即具有与律例同等的作为刑事裁判依据的效力,其效力终止需经法定程序,如被新刑部通行替代、纳入律例修订或被明确废止。在颁行同治九年《大清律例》后,清朝因时因事另外制定了一百多条刑部通行服务于刑事裁判和国家治理目的。晚清刑部通行与《大清律例》配套使用,是清朝奉行双重立法模式和定期修律机制的产物。同时,作为单行刑事成文法,刑部通行有助于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成熟的刑部通行是律例修订的核心素材,尤其是关于罪名轻重的刑部通行,可能在制定之初即注明“纂入例册”等字样。光绪三十四年正月,清朝为解决过渡之用开始纂修《大清现行刑律》,奉行“节取新章”等修律办法。经过两年多的纂修,至少有54则晚清刑部通行被《大清现行刑律》吸收。它们在初次制定、核订现行刑律及会奏修改各条时引发了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性律例的续纂、修改、删除、修并、移改。刑部通行入律影响了刑制、罪名、证据规则、程序、狱政的变化,促进刑罚的减轻、罪名的确立和程序的便捷规范,实现单行法到核心律例的法律体系的适时灵活转化。

  清代刑部通行具有权宜性、灵活性与具体性的特征。权宜性体现为针对特定时期的突出刑事问题制定。灵活性表现为在不突破律例核心原则的前提下,从提案制定到正式颁行的周期较短,可随社会需求动态优化。具体性则指刑部通行一般是在不违背既有律例的前提下,重申、解释、补充既有的律和例,或规制新犯罪、新问题。另外,其在形式上还具有文书依附性。刑部通行主要借助刑部咨文等行政文书而存在,制定之初并未被纂入法典。乾隆十八年后,各直省形成统一刊颁机制。官私汇编的通行类文献均作为“检索工具”,方便官员查阅援引。

  清代刑部通行与国家治理

  清代刑部通行在国家治理中兼具优势与局限。在优势方面:其一,在司法层面能填补律例未涵盖的刑事个案空白,对既有律例进行重申、解释、补充和修正,以统一裁判标准;其二,在行政层面可降低治理成本,其快捷制定与颁行的特点,能够实现社会问题的及时治理,同时强化中央管控。就局限而言,一是在立法规制层面,表现为效力边界不明,且部分刑部通行与律例存在冲突,包括新章与旧法之间的适用问题,以及新章之间的差异;二是在执行层面,受制于时空限制,存在传导梗阻和执行差异的问题。且因晚清部分刑部通行规制在刑事裁判事务中的特殊性,尤其是一系列从严加重的刑罚举措,引发了社会动乱。此外,刑部通行作为单行法,其效力源于皇帝与刑部的立法权威,缺乏独立的法律位阶保障,晚清中央权威衰落时,通行的适用效力大幅降低。部分应急性单行法与律例的“恤刑”原则产生冲突,加剧了刑事裁判的混乱。

  清代刑部通行的制定与实施,是经权理论的完整实践,其服务于法律适用、法典纂修、国家治理等目的,被因时制定,以律例为旨归。

  清代刑部通行的研究价值

  作为清代刑事法律体系的“补充性单行法”,刑部通行的核心作用在于完善传统刑事法律的层级结构:既维护了律例的核心权威,又以单行法形式填补了规则空白,从而支撑了清代刑事秩序稳定;其“单行法入律”的机制,也为传统刑事法律的近代转型积累了实践经验。酌古准今,从刑部通行的整体功用及部分具体内容来看,系统研究其成败得失,可为妥善处理法律形式的多样性与体系统一性、慎刑精神与刑罚的强制威慑性、法律的变通性与稳定性等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清代刑部通行的研究价值集中体现为三个维度:一是解决法律形式多样性与体系统一性的关系。清代刑部通行作为单行法,补充核心律例。这一衔接逻辑,可为当代处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协同问题提供参考,即通过明确基本法律定基准、核心法律定框架、单行法补细节的层级,既可避免地方立法突破法律体系统一,又能保留应对具体问题的规则灵活性。二是应对犯罪结构变化背景下的刑度问题。清代刑部通行在不同时期反映了清朝不同的刑事政策与社会治乱的关系,体现了“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可以启示当代犯罪治理:在维持刑法不变的情况下,可通过适时出台刑法修正案,明确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主观恶性对应的法定刑度,平衡犯罪治理的力度与温度。三是平衡法律稳定性与变通性的关系。清代刑部通行遵循律例基本原则,同时采用动态修订的单行法模式,为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范例——建立司法实践反馈到单行法修订再到法典编纂的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法律频繁修订带来的社会成本。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清代刑部通行研究”(25SFB3012)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清代刑部通行研究”(项目批准号:CCNU25XJ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