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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电焊作业引燃厂房造成3000万元损失

发稿时间:2026-09-04 06:42:00 作者:戴小巍 陈若龙 华姣 来源: 检察日报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陈若龙 华姣) 一次违规作业,一场肆虐大火,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近日,由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在建厂房失火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游某、洪某等7人获刑。

  2023年7月24日,铁山区某企业新建厂房开展管道固定施工。在施工现场,负责人蔺某下达施工指令,黄某安排施工人员华某、曹某、明某三人进行电焊作业。作业过程中,高温焊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大面积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连续扑救4个多小时才将明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超3000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现场负责人、一线施工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前未清理易燃物,未配备防火阻燃防护器材。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疏于履职,未开展现场安全巡查,放任违规电焊施工。

  因涉案工程系多方承揽、人员层级繁杂、岗位职责划分模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事故责任的难度较大。铁山区检察院获悉后依法介入案件引导侦查,紧扣施工主体责任、岗位权责清单、安全生产培训状况等10类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现场到底是哪几个人开展了电焊作业?”办案检察官发现,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与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符,两单位就明某是否涉嫌犯罪产生分歧。同时,如何认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刑事责任也有待明确。为还原事实、精准定性,检察官开展实地复勘,赴案发现场比对管道焊接痕迹,对华某、曹某、明某开展针对性讯问,并结合现场工具、作业流程、证人证言综合分析研判,最终确认明某参与了电焊作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针对拟追责人员,案件承办人结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中的岗位职责要求、相关人员实际履职情况,最终确定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既要精准定罪,也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鉴于案发后上述7人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到案后深刻认识自身违法危害,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12月29日,铁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今年7月7日,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管理人员游某、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施工负责人蔺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现场管理人员黄某、电焊工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判处电焊工曹某、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7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