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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本卖毒也算贩毒

发稿时间:2026-09-01 04:15:00 作者:柳盘龙 邓道迪 田娟娟 来源: 检察日报

  “一分钱没赚,原价转给朋友,也算贩毒?”“只是帮忙跑腿牵个线,吃点差价也算犯罪?”法庭上,两名被告人的辩解听上去似乎情有可原,却恰恰暴露了公众对毒品犯罪最常见的认知误区。近日,经贵州省兴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石某、夏某二人作出有罪判决,这起包含“亏本卖毒”“代购截留”典型情节的案件,给心存侥幸的人敲响了警钟。

  2025年5月,有长期吸毒史的石某经夏某介绍,从绰号“某城”的上线手中一次性花费1.4万元购入冰毒。起初,石某打算将这批毒品全部用于自吸,还特意对经常一同吸毒的尤某、唐某等人隐瞒了自己购毒的事。

  没过多久,尤某毒瘾难耐,请夏某帮忙购买1000元的冰毒。夏某随即联系石某,石某碍于朋友情面,答应从自己的存量中分出一部分出售。收取毒资时,夏某觉得彼此相熟对方不会计较,便自作主张只向石某转账650元,私自将余下的350元据为己有。石某收款后发现金额不对,但碍于情面没有追问,依旧给了对方1000元对应数量的冰毒。

  交易全程采用隐蔽的“埋地雷”方式:石某将毒品藏匿在某湿地公园路边,拍摄定位与视频并发给夏某,夏某转发给尤某让其自行取货。这笔交易最终成了石某的“亏本买卖”,他不仅没有获利,反而倒贴了价值约350元的毒品;而夏某仅凭居间牵线,便轻松截留了350元差价。

  首次交易之后,唐某、杜某等人得知石某手中有冰毒,先后14次向其购买,交易价格均与石某的购入价相当。与此同时,夏某除了参与此次居间介绍,还单独向他人贩卖毒品2次。

  2025年10月30日,兴义市公安局核实相关线索后立案侦查,并于今年1月12日以夏某、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至兴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石某累计贩卖毒品15次,夏某参与或单独贩卖毒品3次,二人行为均属情节严重。4月23日,兴义市检察院以二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兴义市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石某认为自己原价转让、未赚差价,算不上贩卖毒品;夏某则表示自己只是帮忙牵线搭桥,截留少量差价不应以贩毒论处。针对二人的辩解,公诉人逐一作出释法说明。对于石某“未获利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公诉人指出,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以贩卖为目的的非法销售、交付行为,无论是否实际盈利、无论交易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石某主观明知是冰毒,客观上完成了有偿交付,“亏本售卖”的情节并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认定。针对夏某“只是跑腿吃差价”的辩解,公诉人表示,夏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交易,仍积极居间介绍、代收并转付毒资,还加价、截留牟利,其行为已超出单纯的帮忙代购范畴,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7月23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