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著作权大规模侵权治理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发稿时间:2026-09-01 04:12:00 作者:陈章 来源: 检察日报

近年来,随着作品数字化利用行为的不断普及,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利用规模也逐渐扩大。当平台企业与平台用户发现其在传播侵权作品行为中的获利大于因此遭受的损失时,理性的行为人将会自发地故意实施此种侵权行为,最终走向大规模的“故意”侵权。于是,引入一种能够实现对大规模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源头治理,并且对其中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和未来可能充当监管者的网络平台实现有效威慑的制度,就成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治理的重要内容,而这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用武之地。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场景下,既能够实现对被侵害权利的有效救济,也能够对已经发生以及潜在的侵权行为产生相应的震慑效果,这分别构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关于著作权侵权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方面功能。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将带有惩罚性质的侵权后果写入规则条款以反向规范行为人的可能行为,实现对侵犯著作权的事前预防;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对侵权人施以更加严格的责任,在实现对侵犯著作权事后救济的同时震慑后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这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侵权治理模式,对大规模侵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效震慑侵权行为的同时也突破了损害赔偿制度所秉持的填平原则,不当适用必将打破著作权法长期以来构建的利益平衡机制。因此,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治理大规模侵权、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进而构建数字版权治理新秩序时,必须关注如何从我国的版权产业实际状况出发,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以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震慑潜在侵权、治理实际侵权与保护版权目的之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