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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身份欺诈,我们该做些什么?

发稿时间:2026-08-31 05:57:00 作者:易得香 来源: 检察日报

  ——对话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怀胜

  本报全媒体记者 易得香

  记者:数字时代,身份应用场景愈加普遍,身份信息泄露风险也愈发突出,普通人如何应对被冒用身份犯罪这一潜在风险?

  李怀胜:第一,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身份信息,尤其是在网络平台上。注意识别钓鱼网站和诈骗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第二,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和犯罪记录。目前个人可以通过征信中心查询信用报告,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查询是否存在异常涉案记录。早发现、早处理,可以避免危害扩大。第三,发现异常及时维权。一旦发现身份被冒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因为程序复杂而放弃维权——拖延只会让问题更难解决。第四,妥善保管身份凭证。身份证丢失后应及时挂失补办,避免被他人冒用。电子证照的使用也应注意平台安全性。第五,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权益受损时知道如何依法维权。

  记者:侯某的行为,本质上是身份欺诈。您认为,从刑法层面强化对身份欺诈行为的规制,必要性是什么?

  李怀胜:目前刑法的主要思路是惩治身份欺诈的上下游犯罪,推动独立保护身份权益的刑法保护转型势在必行。

  早年刑法确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时,经历过刑法修正案(七)打击特殊主体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到刑法修正案(九)打击一般主体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转变。刑法目前直接保护身份的罪名是冒名顶替罪,该罪名虽然能对部分身份欺诈行为进行规制,但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公民个人信息的阶段化立法完善思路,让冒名顶替罪的规范扩容有了现成范本,这也是可以预见的立法趋势。

  记者:以侯某犯罪后谎报他人身份,让无辜者背负“罪名”一案为鉴,您对数字时代身份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有何种思考?

  李怀胜:该案虽发生于传统空间(犯罪嫌疑人在现场讯问中报出他人身份),但其本质与数字时代的身份欺诈如出一辙,身份信息与人身分离,身份可以被“盗用”并产生扩散性危害。在数字时代,AI换脸、深度伪造、人脸识别攻击等技术手段使身份欺诈的门槛更低、危害更大。因此,该案不仅是传统冒用身份犯罪的典型案例,更是数字时代身份欺诈治理的一面镜子。

  数字时代身份欺诈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坚持“三个一体化”思路:传统身份欺诈与数字身份欺诈的一体规制,普通身份欺诈与特定身份欺诈的一体规制、个人身份欺诈与单位身份欺诈的一体规制、该案所揭示的“冒用身份给无辜者留下案底”的行为,正是普通身份欺诈的典型——它不是针对特定身份(如警察、军人)的冒充,而是针对普通公民身份的冒用。将这一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正是“三个一体化”思路的具体实践。

  侯先生的遭遇从个案角度令人唏嘘,从制度角度更令人警醒。在数字时代,每个人都是“数字公民”,身份信息的价值和安全空前重要。从刑法层面强化对身份欺诈行为的预防与惩治,更深层的社会价值在于为数字时代身份治理体系提供坚实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