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海鲜生意”翻了船 非法捕捞团伙12人获刑,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69万余元
发稿时间:2026-08-25 04:33:00 作者:龚婵婵 来源: 检察日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 龚婵婵 通讯员 叶佳丽 吴鹏娇
“当初朋友说一起合伙拼股做‘海鲜生意’,我投了10万元,本想赚点钱,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现在真是追悔莫及。”8月17日,法庭上,被告人邵某某懊悔地说。
所谓“海鲜生意”,从一开始就游走在法律边缘。2024年至2025年禁渔期间,浙江省三门县的林某某、蒋某某等8人动起歪心思,打算以拼股的方式合伙做“海鲜生意”。
他们一拍即合,拉拢邵某某、叶某某等5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三艘“三无”船舶和流刺网、拉网机等禁用渔具,并招募船老大、小工10余人,多次在台州市椒江区、三门县,临海市等一带海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龙头鱼。
2025年6月,一辆运输车辆停靠在海岸伺机转运渔获,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9月,该案被移送三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讯问中,多名主犯拒不认罪,企图以“零口供”蒙混过关。面对错综复杂的犯罪网络,办案检察官转向调查犯罪嫌疑人手机里的海量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流水。
经过梳理聊天记录、比对转账凭证,一张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犯罪网络被完整还原。涉案团伙内部形成了严密的分工体系:林某某、蒋某某等捕捞人员负责驾船出海实施非法作业,幕后“金主”邵某某、叶某某等5人负责提供启动资金,付某某、赵某某等收购人员则接收渔获,徐某等代销人员将渔获隐秘销往各地副食品公司、农贸市场以及餐饮饭店。
资金流水还暴露出一个问题:林某某与张某某、柯某(均另案处理)之间存在大量异常资金往来,账单流水累计达到95万余元。频繁的大额转账,显然超出正常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范畴。
“这些钱是购船款?是分红?还是另有隐情?”办案检察官察觉到,背后可能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三门县检察院随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引导公安机关对林某某与张某某、柯某之间的资金往来展开深入侦查。结果发现,2023年禁渔期间,张某某、柯某在明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大量收购,随后交由林某某统一 销售。
在客观确凿的证据面前,蒋某某等人的心理防线崩溃,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查,涉案13名犯罪嫌疑人累计非法获利超140万元。
今年8月17日,经三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林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主犯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邵某某、叶某某、付某某、赵某某等其余10名同案犯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二年四个月至拘役不等刑罚,部分适用缓刑;涉案人员共同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569万余元。截至宣判前,涉案被告人已自愿支付赔偿金近300万元。
据悉,其余涉案人员或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非法捕捞与非法收购、销售环环相扣,形成稳固的利益共同体。一般来说,办案聚焦捕捞端,容易造成上下游犯罪打击缺位。此次办案,我们实现了从‘非法捕捞’到‘非法销售’的全链条打击。”办案检察官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