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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AI复刻声音样貌,我们是否有权说“不”

发稿时间:2026-08-10 03:39:00 作者:涂思敏 来源: 检察日报

  AI时代,数字分身技术日新月异,它所带来的不仅仅是AI盗脸等个案侵权纠纷,更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一系列根本性挑战。尽管AI企业可以通过授权、删除、退出等机制,为个体设置一条拒绝被数据滥用的通道,但在实践中,普通人想要真正行使拒绝的权利仍存在较大阻碍。这也抛出一道现实之问:我们能拒绝被数字化吗?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韩旭至解释,数字社会中,个人拒绝权是指个人对特定数字化应用或其结果享有抵制的权利,包括删除权、“被遗忘权”、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离线权”,等等。但“拒绝困境”在于,即便存在拒绝的制度依据,个人也难以真正实现拒绝权。比如,当一个人的脸被“喂”给大模型后,他是否有权要求模型“遗忘”自己的数据?当企业未经授权训练出员工的数字分身,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删除?他强调,拒绝权不等于拒绝数字化。它不是在号召人们退回“前数字时代”,而是为个人在数字社会中保留一个“说不”的合法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李晓辉认为,“拒绝困境”是数字时代权利运行机制困境的一个缩影。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个人是否有“说不”的权利,而是权利在现实中能否有效保护。此外,大量隐性的“微侵害”行为使得个人在信息保护方面想要诉诸法律救济时面临诸多困境,如维权成本高、因果关系证明困难、赔偿数额低等问题。

  那么,面对这些数字分身提出的新问题,法律该如何回应?

  李晓辉认为,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不应急于推翻旧制度、建立新体系,现有法律能直接适用的,直接适用;现有制度需要“拉伸”才能适用的,适度延展。

  李晓辉表示,当私权救济失灵时,公益诉讼可能会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关键性制度工具。她观察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以后,民事诉讼并没有爆棚,反而是公益诉讼类案件在快速增加,这一经验同样适用于数字分身引发的相关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颜卉对此也持相同立场。她认为,在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AI发展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纳入立法视野。比如针对数字分身一类的侵害,采取以“妨害”取代“损害”的预防性规制措施,无须等待损害结果发生,只要风险阈值超标(如企业已批量采集员工生物数据),相关法定主体即可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吕鹏认为,现有的肖像权、声音权保护框架主要是以物理世界为预设的,难以应对数字分身带来的全方位人格复制问题。因此,他主张可以建立独立的“数字人格权”或“数字形象权”。在立法层面明确,个人的面部特征、声纹、体态、表情风格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其数字分身均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商业性数字分身生成。在此基础上,可以实施数字分身“登记加标识”制度。对于面向公众传播的、具有商业用途的数字分身,要求运营主体向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在生成内容中嵌入不可篡改的标识信息,目的是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溯源追责。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