刖人守囿:青铜鼎上的西周刑罚印记
发稿时间:2026-06-12 05:54:00 作者:陈倩 来源: 检察日报

刖人守门方鼎 张颖轲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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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陕西省宝鸡市茹家庄的一处窖藏中,出土了一件造型独特的西周青铜器。它便是现藏于宝鸡青铜器博物院的“刖刑奴隶守门鼎”(又称“刖人守门方鼎”),口径20.2厘米×12.4厘米,通高18.7厘米,腹深7.1厘米,重3.92千克。
这件鼎的造型整体呈长方体,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为器腹,可以盛放食物;下部为炉膛,设有双扇可开合的小门,用于放置炭火加热。而最特别的是,右边的门上铸有一个因遭受刖刑而失去左脚的奴隶。正是这个被定格在青铜器上的身影,让我们得以穿越三千多年的时光,窥见西周时期的法制面貌。
鼎上小人所受的刖刑,又称剕刑,即砍去受刑人的一只脚或双脚,是中国古代肉刑中的一种。这类鼎并非孤例,1976年陕西省扶风县庄白村也曾出土一件形制相似、时代更早的西周中期刖人守门方鼎,两件器物相互印证,说明刖刑在西周时期并非偶然存在,而是当时“五刑”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的五刑,沿袭自商代并逐步予以完善,包括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再涂以墨色;劓刑是割去鼻子;刖刑是砍去足部;宫刑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即死刑。据《尚书·吕刑》记载,西周“五刑之属三千”,其中刖刑五百条。《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意即受过墨刑的人守城门,受过劓刑的人守关口,受过宫刑的人守宫内,受过刖刑的人守囿园,受过髡刑(剃去头发)的人守粮草。这里的“囿”,是西周时期供帝王贵族狩猎游乐的园林,而刖人守门方鼎上的人俑与四周装饰的动物纹饰,正是文献所载“刖者使守囿”的生动写照。
回溯中国早期刑罚的演变,夏朝已有五刑的雏形,但具体制度尚不明晰。商朝刑罚趋于严酷,除了继承夏朝五刑之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极端酷刑,商纣王时期更是刑罚滥施,最终导致民怨沸腾、王朝覆灭。
西周建立后,统治者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认为“天命靡常”,只有有德之君才能获得上天庇佑。在这一思想指引下,周人提出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主张在推行德行教化的前提下,谨慎适用刑罚,做到用刑宽缓。刖人守门方鼎所承载的刑罚逻辑完整体现了这一思想:受刖刑者并非被随意处置,而是被分配“守囿”的职责,体现了西周刑罚“惩戒与役使结合”的特点。
更具深意的是,这件刖人守门方鼎还承载着西周礼法结合的法制特征。鼎作为礼器,象征着等级秩序与宗法权威;鼎上的刖刑人俑,代表法律的强制约束。二者共同熔铸于一件器物之上,将刑罚场景与礼器功能相结合,正是以这种形式教化平民和奴隶要遵纪守法,生动诠释了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思想与“礼法结合”体系。
今天,当我们站在这件刖人守门方鼎前,看到的不仅是一件造型独特的青铜器,更是一段通过器物传承的历史。它以青铜器为载体,将五刑体系、“明德慎罚”思想、“礼法结合”体系,都浓缩在这不足5千克的器物之上。从鼎的造型、人俑的姿态,到背后的刑罚逻辑、法制理念,每一处细节,都在诉说着西周的法制智慧,也让我们得以通过这件文物,读懂中国早期法制的演变与发展。
(作者单位:宝鸡青铜器博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