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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书·刑法志》看宽严相济之道

发稿时间:2026-06-05 03:27:00 作者:谭鹏 来源: 检察日报

  

  《汉书刑法志考释》

  于检察人而言,品读古籍法律经典,是一场与先贤对话、为履职充电的修行。4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来到国家检察官学院,以“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题,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6年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的学员授课。这次授课的内容,激发了我在古籍经典中领悟法理之髓、精神之要、政策之基的兴趣,也对如何在检察履职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此刻,不妨暂且放下手头的案卷,一同翻开班固的《汉书·刑法志》,探寻传统法治智慧,对接现代司法实践,完成一场跨越时空的法理对话。

  《汉书·刑法志》由东汉著名史学家、文学家班固所著,其重要贡献在于打破了“礼”与“刑”的对立,逐步构建起“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的传统治理体系,与新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义、价值导向一脉相承。班固开篇引述《洪范》阐发治国理政与司法行刑之本:“《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核心意思是,制定礼仪的目的在于涵养民众恭敬之心,设立刑罚的目的在于彰显法律威严。礼与刑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须而成”的治理手段。礼以教化育人,侧重“防于未然”,通过道德引导民众自觉向善,从根源上减少犯罪;刑以惩戒威慑,侧重“惩于已然”,通过严厉制裁维护社会秩序,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实现“政是以和”的治理目标。这一思想是对先秦以来“宽猛相济”智慧的继承与升华,《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孔子提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论述,在《汉书·刑法志》中得到充分的理论传承与实践印证。

  深入研读可见,《汉书·刑法志》关于“宽严相济”的逻辑,集中体现在刑罚的层级化设置与适用原则上。书中引述古制并阐发:“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其核心要义是,圣人顺应天道秩序制定五礼,依据上天惩罚的意志设立五刑:大刑以军事征伐惩治叛乱,次之使用斧钺执行斩刑;中刑用刀锯实施割刑、刖刑,次之用钻凿施加黥刑、髌刑;轻刑则用鞭扑抽打惩戒。

  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刑罚有明确的轻重分类,虽然其中部分刑罚以人身伤害为特征,但古代对刑罚进行分类的思维,对现代司法仍具有借鉴价值。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参与司法解释制定、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亦需关注犯罪行为与刑罚的一致性、相当性。

  《汉书·刑法志》中蕴含的“宽”之智慧,集中体现为“慎刑恤狱”的人文关怀,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当宽则宽”的要求高度契合。书中记载,汉文帝时期因缇萦上书,下诏改黥刑为髡钳为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这一举措并非否定刑罚的威慑功能,而是承袭《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的理念,摒弃严刑峻法、滥施刑罚,强调刑罚的节制与适度,是“宽”的治理智慧的生动体现。

  与此同时,《汉书·刑法志》明确划定“严”的底线,强调刑罚的威慑力与严肃性,这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该严则严”的核心内涵。班固在书中深刻剖析了秦朝灭亡的教训,指出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最终导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这一论断并非否定刑罚的作用,而是警示后世“刑罚不可废于国”,但必须“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礼刑并用、宽严相济。书中同时记载,汉高祖初入关中,便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同时废除秦朝苛法,保留对杀人者处死的刑罚,彰显了“严以惩恶、宽以济民”的治理智慧。汉武帝时期,因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刑罚政策趋于严苛,“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致使“禁罔浸密”。尽管如此,汉代法律体系中“罪刑相当”的原则始终未被动摇,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治与对轻微犯罪的相对宽缓并行不悖。

  在刑事检察履职实践中,《汉书·刑法志》给予我们的启发,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守“刑罚节制”的初心,践行“当宽则宽”。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要准确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谅解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二是坚守“罪刑相当”的底线,落实“该严则严”。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彰显刑罚的威慑力,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三是坚守“与时俱进”的思维,实现“宽严适度”。根据社会发展形势与犯罪结构变化,灵活把握宽严尺度,既要避免“一味从宽”,导致对犯罪的纵容,也要防止“盲目从严”,忽视司法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重读经典,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辩证的治理智慧,是一种兼顾公平与温度的司法理念。这种智慧,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积淀,也契合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作为新时代检察官,我们应不断回望历史、汲取智慧,提升履职能力与水平,奋力书写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