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12月21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指出,修改监察法对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关监察制度,尤其是明确三项新增监察强制措施的权限和程序,落实人权保障原则,进一步推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张勇委员建议在第十八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范围中增加“个人信息”,加强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保护,并与监察官法第十条等有关法律相衔接。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郭树清委员认为特约监察员的制度安排很好,但草案目前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议把特约监察员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汤维建委员也关注到了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他建议删除“从各方面代表中”的表述,因为各方面代表不好界定,究竟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要经过什么样的评定程序才能够成为代表,并没有判断标准。因此,建议可直接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监察员,之后再通过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在什么范围内聘请,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聘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