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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上门闹事,“刑”不“刑”?

发稿时间:2024-11-11 07:30:00 作者: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高山 来源: 检察日报

  

  【关键词】

  立案监督 侦监协作 高质效办案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对王某寻衅滋事罪的判决。这起案件从不立案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从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律师作无罪辩护到法庭定罪量刑、二审维持原判,我院坚持夯实证据、准确定性,守住了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2024年2月初,被害人李某到我院申诉,称王某将其砍伤却未被刑事立案,请求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我院检察官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调阅卷宗,上门走访涉案人员,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

  检察官了解到,2023年9月2日,王某违规生产被环保部门查处,怀疑是李某举报,酒后携带菜刀到李某店中,将刀架在李某脖子上,恐吓李某停止举报行为,后被李某父亲制止并控制。拉扯中,王某持刀划伤李某的耳朵、脖颈,并脚踹李某父亲。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微伤。次日,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侦监协作办就李某申诉案召开检警联席会。公安机关认为,王某不具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主观要件,也未达到轻伤后果,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检察机关综合案发地点、时间等要素,认为王某是在公共场所持械恐吓他人,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联席会上,检警双方对法律适用等问题阐述了观点意见。我听取案件汇报后,决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我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2024年2月29日,公安机关对王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我院依托侦监协作办,对侦查信息实时共享、重要证据实时联络、重要节点实时会商,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全案证据。案件侦结后,王某被批捕、起诉。庭审中,律师对王某持无罪辩护意见,公诉人有理有据有节地进行了答辩。9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万余元。

  该案是侦监协作办实质化运行、检警共推高质效办案的一个生动缩影。近年来,我院与辖区公安机关、海警局成立了侦监协作办,搭建检警协作大数据中心,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截至目前,我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重大疑难案件162件,监督立案成效更加明显,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到来的新期待。

  (讲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高山 整理:本报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郑智伟 杨文金)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