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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不能成为欺骗老年人的暗黑平台

发稿时间:2024-06-25 08:36:00 作者:史奉楚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我二舅真的被主播骗惨了。”在北京工作的柳阳不久前接到从山西老家打来的电话,得知二舅家出了大麻烦——年近60岁的二舅在多个直播间购买“古董”成瘾,花光积蓄还不够,甚至开了多张信用卡,目前已经欠了十几万元,因还不上钱成了“老赖”。让二舅砸锅卖铁也要购买的“古董”,是一些自称“懂行”的主播直播售卖的“老物件”,经专家鉴定,这些“古董”都是“一眼假”的近代仿品。(6月24日《法治日报》)

  网络直播兴起以来,一些网红、主播通过直播间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时有所见。而通过销售“古董”来欺骗老年人,猛掏老年人养老钱、看病钱的恶行,更是让人愤怒。

  主播带货、网红带货成了热门,一些直播间销量惊人,短时间成交量可达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更多,给商家带来了可观收益,也让粉丝感受到了热度。但所有的直播带货都必须对消费者权益负责,不能靠忽悠来欺诈消费者,更不能靠诈骗来牟利。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直播带货不只是简单的“带货”,而是完全符合替商家宣传商品并因此获利等要件,属于代言人或推荐人。进而言之,有些直播带货行为中的主播,已不只是广告代言人或推荐人,而是类似于售货员和推销员,即主播就是经营者雇用的员工,直播间类似于网络商场。因此,直播间的经营者应当负起经营者义务,对商品的真伪和质量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假一赔十”等民事责任,也包括如果制假售假将承担刑事责任。

  以在直播间销售“古董”“老物件”“传世宝贝”等“一眼假”仿品为例,这些仿品没有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因此该行为已非欺诈消费者和民事纠纷那么简单,而是刻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直播间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一般经营行为中出现欺诈行为,经营者一般具有正常经营做生意的目的,而只是隐瞒了商品的部分瑕疵或缺陷,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但某些直播间销售“古董”实施诈骗,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销售商品来骗取钱财,所谓的“古董”只是诈骗的道具,销售是诈骗的环节,其诈骗的恶意再明显不过。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种诈骗恶行,网络平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根据现行技术,网络平台有能力筛查出正常人一眼就能看出的违规直播,而非任由不法人员在直播间肆意骗人。

  另外,多数网络平台还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收取费用,此时该网络平台实际上充当了交易平台,类似于实体店中的超市经营模式(商家入驻超市,超市提供场所并统一结算,理当对商品和服务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试问,世界上哪有那么多“古董”可供销售,且古董大多属于文物,岂能随意流通买卖?

  无论如何,直播间都不能沦为骗子利用“古董”欺诈收割老年人的暗黑平台。网络平台理当完善实名制并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及时筛查、屏蔽、下架、关停这种“一眼假”直播。监管部门应当尽职尽责,严惩重罚那些肆意骗人的作恶者和帮凶,为老年人创造颐养天年的良好社会环境,帮助他们免于“总有一款适合你”的骗局。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