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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限男性?向就业歧视说“不”

发稿时间:2024-05-15 07:06:00 来源: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孙鑫鑫 徐云刚)“之前我上招聘网想找个工作,看到很多适合我的岗位都标注了‘要求男性’。我向你们举报之后,这样的标注基本上看不到了,现在我在一家公司里做集装袋整理工作,每月工资4000多元,还给交五险一金。”近日,在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县妇联联合开展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中,妇女代表王女士分享了自己的故事。

  现年45岁的王女士10年前下岗后,未再就业。2023年,王女士想通过灌云县人才招聘网站找份工作。“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中,除写明年龄、薪资、职位信息外,还设置了性别门槛。”王女士说。

  2023年2月,王女士和同伴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向灌云县检察院举报了此现象。该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公益诉讼检察干警立即进行核查,发现灌云县多家单位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存在标注“男士优先”“仅限男性”等情况,且这类岗位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涉及性别歧视,不仅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也侵害了女性应聘者的人格权。

  为了让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灌云县检察院结合该案调查情况,开展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专项监督活动,对企事业单位招聘活动中限制女性就业机会、侵犯妇女平等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结合该案及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灌云县检察院与该县人社局进行磋商,并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联合多家行政单位对200余家用人单位逐一排查,督促用人单位对发布在网络上的招聘信息进行清理整改,纠正性别歧视性岗位要求;督促涉案的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在网络上的招聘信息进行全面筛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信息十余条。后经“益心为公”志愿者网上排查,涉性别歧视等不合规定的招聘信息均已被删除,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职,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民法典强调了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等行为。”开放日活动现场,检察官介绍了该院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民法典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用生动的案例,鼓励和引导妇女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为女性平等就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也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共识。”开放日活动中,江苏省人大代表、灌云县南岗镇岗东村第一书记刘敏捷对案件办理成效给予肯定。

  检察官说法

  平等就业权受损,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平等就业权受到严重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依据民法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