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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名称将有统一规定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为字号

发稿时间:2024-01-18 15:46:00 作者:先藕洁 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先藕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将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作为民政部部门规章,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了统一规定。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有近90万家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当前,我国对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管理有具体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立法仍是空白。现行规定较为分散,缺少对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体制、命名规则、使用监督管理等统一规定。同时,《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存在制度衔接不畅问题。制定《办法》,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名称管理制度。

  近年来,多地实践中陆续出现社会组织将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命名为“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情况,混淆了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引起了公众误解,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隐患。为此,《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这是首次对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作出规范表述,便于公众更加清晰识别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同时介绍,制定《办法》是解决突出问题、构建规范管理秩序的迫切需要。目前还存在一些名称有问题的社会组织,有的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有的名称未冠以住所地行政区划名称,有的名称中缺乏字号等。另外,现有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管理规定约束力不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内设机构名称等缺乏相关规范要求等等,迫切需要补齐相关管理规范。制定《办法》,是解决社会组织名称领域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申请以及使用规范的现实需要。

  《办法》还对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对于不合规的社会组织名称,《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本机关登记的不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如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督促社会组织通过更名、注销等方式纠正不合规的名称,同时通过年度检查、评估等手段,结合常态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另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办法》施行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施行前规定的,无需纠正;如发现既不符合施行前规定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