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8月21日电(记者 李晗 通讯员 石岩 黄硕)因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去年12月56岁的吴先生被判返还购房人刘女士定金8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20万元。近日,吴先生因在案件执行阶段虚假报告财产,出售房屋后与其子合谋转移售房款妨碍法院执行,被拘传至法院,并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其子吴某某亦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迫于压力,吴先生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执行案款及利息共计310余万元。
吴先生写下悔过书。朝阳法院供图
2015年12月29日,吴先生与刘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先生将望京某小区的502号房屋以4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女士。由于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为银行,合同约定吴先生应于2016年1月1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如约向吴先生支付了定金85万元。
2016年1月31日,由于吴先生未按约定解除502号房屋的抵押登记,刘女士与吴先生签订《合同变更申请单》,载明变更原因为“赎楼材料不齐,银行解押需延迟”,双方重新约定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应于2016年3月15日前办理完毕。
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16年4月12日,吴先生向刘女士发出《解除合同通知》。4月21日,就502号房屋吴先生再次与案外人林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吴先生退还已付款8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85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明2016年1月7日,在原有银行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502号房屋又设立了新的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正是此后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林某。2016年4月21日吴先生与林某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为7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先生未在2016年3月15日前解除502号房屋抵押,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刘女士与吴先生就502号房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吴先生退还刘女士定金85万元;并赔偿刘女士房屋差价损失220万元。
判决生效后,吴先生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今年4月,刘女士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吴先生到庭向执行法官报告了财产,法官亦向其告知了虚假报告财产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此外,法院依法对吴先生名下的502号房屋进行了查封。由于吴先生在同一小区另有一套501号房屋,该房屋亦设有抵押权且抵押额较大,刘女士未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吴先生明确表示自行处置该房屋并将售房款偿还申请人。
执行法官。朝阳法院供图
2018月6月15日,刘女士向法官反映,被执行人吴先生已经私下将501号房屋出售,且售房款并未交付申请人及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随即前往房管局进行核实,调取售房合同、房款交易明细。
经调查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吴先生为转移售房款,与其子吴某某分别开设了新账户,售房款800余万元分别汇至两个新账户,随后两笔售房款又被汇至被执行人吴先生母亲个人账户。与此同时,法官核实到,在报告的财产之外被执行人吴先生名下还有地下车位一个,并且在外地持有多家公司股权。
2018年7月15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吴先生拘传至朝阳法院执行局,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吴先生最终承认了自己伙同儿子售房擅自转移售房款逃避法院执行的事实,并当场给付申请人刘女士全部案款及利息310余万元。鉴于被执行人吴先生虚假报告财产、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的事实,朝阳法院决定对吴先生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考虑到其已履行本案义务,未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对违法事实亦供认不讳,同时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针对其子吴某某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决定对其子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