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春节将至,昭通不少农村盛行请吃“杀猪饭”,亲朋好友间聚餐后常常要喝酒助兴。最近,昭通发生了两起醉酒死人后相关人员受到牵连的典型案例,再次给好酒者、陪酒人和劝酒人提了个醒:饮酒者不要贪杯;劝酒人不要苦劝;陪酒人要把控好局面。
据昭通市盐津县公安局通报,1月5日,盐津县盐井镇村民周某均宰杀年猪,邀请同村好友王某祥到家里吃饭。王某祥应邀赴宴,席间吃饭喝酒。喝完酒后,王某祥走路回家,途中从路坎上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9日,双方协商未果后发生纠纷,王某祥的家属认为周某均有过错,准备抬着死者尸体到周某均家里停尸讨说法,后被当地警方及时劝阻。
最终,周某均向死者家属支付安葬费等费用4.8万元后平息纠纷。
据永善县警方通报,1月27日中午,永善县大兴镇村民汤某某邀请王某到他家吃“杀猪饭”。当天下午5时许,汤某某、张某某、魏某、谭某某、李某与王某同桌吃晚饭。席间,众人划拳助兴,畅饮白酒,王某饮用了约8两白酒后醉意明显。
王某返回途中,身体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被同车人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初步诊断,王某系乙醇中毒,于次日救治无效死亡。
1月30日,经民警进行法律宣传和多次协调后,当事各方最终就死者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请吃“杀猪饭”的汤某某补偿死者家属3.5万余元,与死者同桌吃饭饮酒的张某某、魏某、谭某某、李某等人分别补偿死者家属6000至1.2万元不等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