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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失明司法鉴定书称医院无过错 鉴定人却称未签过鉴定书

发稿时间:2018-01-14 07:39:00 来源:华商报 中国青年网

  如果不是找到了医疗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一鉴定人,身处医疗纠纷中的李晓鹏从未怀疑过这份对他不利的鉴定书的真实性,但和“第一鉴定人”的谈话,让他对这份一审判决中的重要证据产生怀疑。

  “我和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任何关系,上面的签字不是我签的,我和这家鉴定机构也没有任何关系。”面对家属询问,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鉴定人”范某说。

  案情

  早产儿入院治疗 出院两个多月后确诊失明

  2016年4月,出生于山西的男童含含(化名)因早产26周+6天体重仅1100克,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于2016年6月1日被送到了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初步诊断为:支气管肺炎、败血症、左踝皮肤坏死、早产儿脑损伤、先天性心脏病、早产儿,适于胎龄儿(指出生体重在相同胎龄平均体重的第10~90百分位者。如果胎龄已足月且无任何疾病,则为正常新生儿)。经过两个月的住院治疗,含含于2016年7月31日出院。

  从西安市儿童医院出院后,含含和家人回到山西运城的家中。“当年9月20日,我带着孩子在运城当地的医院检查身体,孩子被确诊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含含的父亲李晓鹏说,“我们赶紧把孩子带到北京同仁医院,10月10日经查,孩子的眼睛被确诊为ROP五期,已经彻底失明,无治疗意义。”

  据华商报记者了解,ROP主要发生在比较小的早产儿,出生体重越低、胎龄越小,ROP发生率越高、严重程度越重。此外,在抢救早产儿时需要高浓度吸氧也是引发ROP的重要原因。ROP共五期,一旦进入五期,手术成功率极低,即便成功也仅能保留光感。而含含的状况已经没有手术治疗的必要。“北京同仁医院的医生告诉我们,如果能早发现两个月,只用花几千块钱做个小手术,就能使孩子复明。”李晓鹏说。

  审理

  一审判决儿童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

  含含的家人觉得孩子失明是因为西安市儿童医院在诊疗时,延误孩子眼睛的病情,存在医疗过错,将西安市儿童医院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一个核心焦点问题在于,西安市儿童医院提供了一份诊断记录:2016年6月12日,医院对含含的眼睛进行了检查,被确诊为双眼底ROP三区二期,并建议含含家属前往西京医院就诊。可从含含双目失明的结果来看,这一病情一直被延误了近4个月,最终由三区二期恶化到五期。

  庭上,儿童医院表示已告知家属孩子眼睛的问题。对此,李晓鹏说:“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情况。在儿童医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本没有告诉我们孩子的眼睛是这个情况。我们是在10月去北京同仁医院检查时,由于需要儿童医院病历,托人在西安复印病历时才发现了这一条诊断记录,可这个时候发现已经晚了。在儿童医院住院2个月的治疗期,所有医疗记录仅仅出现过一次,即便我们出院时的诊断上,都没有记录孩子的眼睛问题。”

  2017年12月1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岁男孩含含双目失明的结果和就诊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贻误治疗、未告知含含父母检查结果及治疗建议”的事实。儿童医院在对含含诊疗过程中尽到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和采取适当医疗措施的义务。儿童医院不承担含含双目失明后果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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