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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双积分”新政公布:纳入更多车企 考核延至后年启动

发稿时间:2017-09-28 14:58:00 来源: 澎湃新闻 中国青年网

  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主席崔东树对澎湃新闻本次《管理办法》,有如下亮点:1.自2018年4月1日起推行相关管理办法,鼓励整车厂生产新能源汽车;2.将原征求意见稿中,自2018年,积分比例需达到8%的指标删除。改为自2019年启动考核,并设定当年10%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指标,从而给予各整车企业1年的准备时间;3.纳入考核体系的车企数量增多,降低了不设定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用车企准入门槛(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调整为不满3万辆),促使更多乘用车企业加入新能源汽车生产。

  工信部介绍了该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该办法是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截至2016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94亿辆,车用汽柴油占全国汽柴油消费70%以上。为了缓解能源与环境压力,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支持政策,对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工信部称,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询了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议,涉及尽快实行积分管理、放宽有关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适当延长企业提交负积分抵偿报告的时间、明确企业提交不实数据的责任等。

  相关办法共计八章、四十条,六大要点:

  (一)建立积分核算制度和积分管理平台。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作为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企业通过该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二)明确积分核算方法。《办法》规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方法,明确了与积分核算相关的实际值、达标值、目标值等指标的核算方式。

  (三)有条件地放宽小规模企业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鉴于小规模企业不具备规模优势、降低油耗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及国外经验,《办法》对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以及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其中,对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四)设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门槛。要求是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重要参数。《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积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五)实行积分并行管理。一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中,正积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结转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在关联企业间转让;负积分抵偿归零的方式包括:使用本企业结转或者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使用本企业产生或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二是新能源汽车积分中,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2019年度的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负积分可以采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三是负积分抵偿方面,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对积分进行核查,并发布积分核算情况年度报告。建立乘用车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数据、提交积分报告,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企业进行通报。同时,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责任编辑:邹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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