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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必须一年休完过期清零? 法院判:不合法

发稿时间:2017-04-26 16:53:00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中国青年网

  有些单位鼓励员工休年假,但有的员工就是不休,这种情况单位是不是可以不给钱?还有些单位规定年假必须一年休完,否则过期清零,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关于年休假的正确使用方式,本报记者采访到北京朝阳法院的汪洋法官,在几个常见的误区和盲点上给您提个醒儿。据粗略统计,朝阳法院每年审理的近五千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三分之一都涉及到带薪年休假问题。

  自愿不休 也要给3倍工资

  小杨于2007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工作,2013年3月2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小杨主张,每年应休年假15天,但自他入职后都没有休过年假,因此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称,小杨已经休过全部年休假,不存在剩余年假。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保存员工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因此在两年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和休假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超出两年范围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劳动者,劳动者应就自身的休假事实提交证据。

  该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小杨的考勤或休假情况,小杨未举证证明其已累计工作满20年,且未对2012年度以前的未休年假举证,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每年5天年休假的标准,支付小杨2012年度至2013年3月29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解读

  根据规定,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现实中,很多单位为了省钱,鼓励员工休年假,但有些员工出于个人原因没有休或者不想休,这样积攒下来的年假单位应不应该买单?

  对此,朝阳法院法官汪洋表示,虽然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休假,但不能强迫劳动者休假,是否休假,劳动者有选择权。如果劳动者不想休假,而选择领取三倍工资,是可以支持的,但要注意两年的仲裁时效。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有些单位分淡旺季,淡季单位会对所有员工或整个部门员工集体放假,在已不具备工作条件的情况下员工没有上班,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员工已经休过年假。

原标题:年休假一年清零? 法院判:不合法
责任编辑:刘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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