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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自主管理定位 细化组织运行规则

发稿时间:2017-04-20 07:28:18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中国青年网

  自主管理是对组织基层充分授权,从而激励组织和个人工作自觉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方式。自主管理是管理的最高境界,它体现了快变、巨变的时代要求,也满足了人性的需求,乃大势所趋。以前法院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更多地强调对法官的约束,把法官作为被动接受管理的对象,忽略了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忽略了法官在审判管理中的能动性和主体地位。因此探索和打造法官自主管理机制,既有在司法改革当下激发法官自身潜能、补强审判管理效果的现实意义,又有前瞻法官个人追求实现、预判审判管理发展路径的理论价值。

  各地法院均有法官自主管理的探索,但实践中仍存在重视不够、重点不彰、边界不清、受制于人等不足。虹口法院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模式改变法官消极被管的状态,让法官主动发现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提示甚至纠正审判管理中的偏差,柔化了管理的刚性,变上令下达为下情上传。其下设四个委员会弥补了院庭长、审委会、审管办等传统审判管理主体在管理上的空白与盲区,又与上述主体形成了良好的衔接与互动,实现较好的定位及化零为整的效果。

  对于法官自主管理的组织运作,有如下几点建议:一是在成员的选择上,应以全体办案法官为候选对象,向一线法官倾斜,避免传统审判管理中的院、庭领导主导的“行政化”色彩。二是在议事机制上,无论是否具有行政职务,均需通过民主方式进行议事,以体现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的自主性和民主性,提高法官自主管理的信服力。可采用“罗伯特议事规则”,使会议开得简短有序,富有成效。三是在结果反馈机制方面,对于庭审文书质量评定、责任认定等决定性结论,应根据自主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对相关法官进行评价。对于开放式、协调性质的结论,可供其他审判管理主体行使其审判管理事务时或法官行使审判权时作参考。

  法官自主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随着法官职业素养的逐步提升、法制体系的日趋完善、法治理念的渐进普及,法官自主管理机制必将成为审判管理的主要方式,审判权必能依靠法官自身实现正当、有序的运作。

责任编辑:千帆批量_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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