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工作人员指出,之所以对轻刑犯实施社区矫正,其中一个目的是为了避免这部分人员在监狱服刑受到“交叉感染”。“所以,一直以来,怀柔区都力推小班教学,既有利于增强教育的互动性,又能有效避免‘感染’”。
他担心,如果一下子步子迈得太大,引入社会力量后使社区服刑人员相互接触的机会增多,这些服刑人员可能会相互“感染”。而农村不比城市,其“熟人社会”的特征加深了他们的这种担忧。
而在执法实践层面,社区矫正工作也面临很多困难。
依据“两院两部”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然而上述工作人员指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刑罚执行权,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缺乏强制力,其职能定位和工作性质都不明确。
由于工作性质不明确,社区矫正人员对执行工作心理上无法形成认同,职业荣誉感淡薄。“除了苦就是累,还名不正言不顺。而且相较其他的司法行政工作,社区矫正最易被追责。”
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依据“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意见》,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收监,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随后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然而,上述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与公安机关和监狱的衔接过程中,目前仍存在“提请收监后却收监难的情况”。
例如,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有吸毒史,又患有动脉血管瘤和艾滋病,缓刑期间多次盗窃,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提请收监,但看守所因不具备羁押条件无法对其接收,因而无法完成由看守所转移到监狱的程序。
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家里和所在村都拒绝接收王某,他就在几个地区流动居住,但每到一个地方,当地有关部门就会鼓动其所在的村居委会将其轰走。
另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在矫正期内违背有关规定而被撤销缓刑,提请收监,由于有关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畅,直到矫正期已满,他仍未被收监。此时,在矫正期已结束的情况下,是否有正当的法律依据继续对其执行收监?目前,对于此类情况的相关规定,仍然是一个空白。
还另有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因逃债而在社区矫正期内脱逃,下落不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收监后,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追逃。但依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王某的情况不符合“网上追逃”的条件,故不能列入在逃人员数据库。
针对这些特殊人群,有关部门每年都会召开“特殊人群专项组会议”,然而每次讨论的结果都是“继续协调收监”。
无奈之下,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只能对这类特殊人群持续保持关注,比如定期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惯常行为,并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却没有措施也没有手段对其进行监管。
(为保护采访对象隐私,文中王勇、张宇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