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孙:无法接受牛撞伤人致死的事实
他将“肇事牛”牵来法庭证明它很温顺
近日,建德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审理。
开庭审理前,还有这样一个小插曲:61岁的老孙不会说普通话,法律知识更无从谈起,所以承办法官建议他,委托略懂法律程序又会说普通话的弟弟作为代理人打官司。但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老孙却拒绝签字,还说:“要签字就让牛来签。”
后法官向老孙耐心解释和劝说:委托你弟弟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不会侵害你的权利,老孙终于同意办理委托手续。
庭审时,老吴家人请的律师出具了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中心的DNA鉴定书,证明老孙没将牛拴住,老吴的伤为外力所致,老吴因外伤致失血过多而死亡的原因,以及水牛攻击老吴的事实。
但对于上述证据,老孙一方都不认可。当法官询问老孙是否有证据时,老孙坚称:“牛就是证据。”他也将母牛牵到法庭门口,要求法官及老吴一方去看看牛,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饲养的牛很温顺,不会伤人。
为了使判决更合乎民意,在当天的审判中,法院邀请了15名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并发放问卷表,征询对案件事实认定、赔偿责任、赔偿比例等意见、建议。
15人均认为,老孙应承担部分责任。其中1人认为被告应该承担20%的责任,9人认为被告应该承担70—80%的责任,其余人员未给出具体意见。部分人民调解员在休庭期间,参与了对双方的调解工作,众人合力将与老吴代理律师一言不合要离开法庭的被告孙某及其弟劝回。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老孙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除非老孙能够举证证明,老吴对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然,他无法推脱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例也指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老孙若要免除或减轻责任,应当对老吴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且过错的程度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本案中,老吴和老孙是同村人,家庭条件都不是很好,案件判决并不难,但承办法官还在多方做工作,希望能调解处理该纠纷。(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