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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将20个派出所工程外包 受贿在澳洲买房

发稿时间:2017-03-17 07:55:25 来源: 深读 作者:洪雪 吴洁 中国青年网

  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认为量刑轻抗诉

  原公安局长和女下属也上诉

  一审判决后,辽宁凌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凌海市检察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王某甲、梁某某在王俊仁贪污64万元事实中,用借条支出款项,用虚假支出进行平账。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两人明知用虚假支出平账的行为性质,已经与王俊仁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原审法院没有认定王某甲、梁某某是与王俊仁构成贪污64万元的共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此外,王俊仁和王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提出上诉。

  王俊仁提出,古塔分局给他出具的12张收据,证实他给古塔分局50余万元是个人钱款,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他以古塔分局的名义给有关领导共计21万元,这笔钱是他个人拿的,应从贪污总额中扣除。原判认定他以办公经费不足向锦州市供电公司经理刘某甲要的31万余元的赞助款构成贪污,他认为此款用于单位招待费花销不构成贪污。原判认定他安排张某甲为其购买机票、服装在分局账上核销一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给有关领导送古瓶、送3万美元是正常的公务行为,不应认定为个人贪污。

  对于受贿指控,王俊仁表示他与张某乙是朋友关系,他没有利用职务为张某乙谋取利益,他与张某乙之间的财产往来,属于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不是受贿。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王俊仁认为“礼单”收入属于正常的同事及朋友间的人情往来,属于合法收入,应依法扣除。原审判决认定他受贿的事实中有些没有证据。

  王某甲上诉提出,她按照领导王俊仁的指派将2.48万元存入银行卡内的,不构成贪污共犯。单位所有资金都在领导控制之下,由领导支配使用,她按照领导意图平账,没有贪污的故意,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终审判决

  终审三罪并罚

  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认为,王俊仁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原判认定王俊仁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定罪数额准确。认定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不当,应更正为652万余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欧元、6514.84英镑。

  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侵吞公款63980元,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664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王俊仁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的犯罪中,王俊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王俊仁能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返还赃款,应予以从轻处罚。

  辽宁锦州市中院二审改判,以贪污罪,判处王俊仁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纪委通报

  2015年4月9日,锦州市纪委通报:日前,锦州市纪委对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王俊仁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已进行立案调查。

  文/法制晚报记者洪雪吴洁

原标题:公安局长将20个派出所工程外包 受贿在澳洲买房
责任编辑:西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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