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揭秘三
买衣服、全家出国
花费公安局全报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张某甲为王俊仁在北京新光天地、沈阳等地购买杰尼亚牌衣物五次,花费共计10万余元,王俊仁将购衣款在分局账上核销。
2012年年底,王俊仁安排张某甲、梁某某用公款9万元购买古瓷瓶,后送给他人。
2013年12月,王俊仁以办公经费不足为由向锦州市供电公司刘某甲要赞助款,王俊仁将锦州市供电公司给付其单位的31万余元的赞助款,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据为己有。
2011年8月、12月,王俊仁指使张某甲将其及配偶、子女到澳大利亚往返机票合计10万余元在分局账上核销。
2013年9月,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通过购买发票在分局财务进行核销的方式套取公款13万余元兑换成2万澳元,用于到澳大利亚探亲。
2012年12月、2013年1月,王俊仁以走访为名让张某甲兑换3万元美元,后用虚开发票的方式在分局账上核销21万余元。
2013年3月,古塔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办理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一案,没收于某某非法所得50万元,王俊仁指使张某甲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其中的18万余元据为己有。
作案揭秘四
亲信下属调离
公安局长送2万余元辛苦费
王某甲供述称,2013年4月份,她即将调离古塔分局,王俊仁问她,”你在分局干了两年多,挺辛苦,帮你解决点费用,你有报销的条子吗?“王某甲说没有。
于是,王俊仁让梁某某虚开了两张发票,金额共计24800元人民币。 签字后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把这两张发票在分局账上核销,将24800元存入自己使用的以亲戚李某的名字开户的银行卡内占为己有。
王俊仁的供述,”王某甲调离之前,我帮她解决点费用,因为王某甲在分局干有两年多,也不给她买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