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刘某挑衅在先,且有证人证实,刘某当天身上有酒气,医生也证明其血液内含有一定酒精成分,其多次修鞋不给钱,案发当天还意欲摔坏被告人齐某赖以生存的工具,才激发了齐某的愤怒情绪,显然被害人刘某自身也存在严重过错。齐某身高只有不到一米六,又瘦又矮,而被害人身高一米七三,体格也要强壮得多,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修鞋机,才进行反击。在主观上,齐某并无想要杀死刘某的故意,而只是想通过伤害刘某,以保护自己和修鞋机。
对于以上辩护意见,检方并不认可,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答辩称,是否具有杀人故意,不能仅凭被告人齐某的供述来判断。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刘某的头部共有多达22处伤,颅骨被打碎,这表明被告人齐某当时就是想直接杀死刘某,而不只是伤害他,因此这属于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受害人倒地后,齐某仍对其头部进行打击,更表明其心存杀人之心。
死者家属要求赔77万
修鞋匠存款仅两千
至于被害人刘某是否存在过错,检方认为,这只是被告人齐某的一面之词,没有实在的证据支撑,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考虑因素。
此外,辩护人还提到,被害人刘某并未当场死亡,而是送医后家属拒绝手术抢救而最终死亡,因此被告人齐某的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对此,检方也持不同意见,公诉人答辩称,被害人刘某在医院时已经没有自主呼吸,而是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之所以放弃抢救,是根据医生建议做出的艰难决定,如果抢救后变成植物人,对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更是沉重的负担。而且退一步讲,即使被害人没有死亡,也不影响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
一时冲动只会是两败俱伤,没有人是这场悲剧的赢家。被告人齐某将要接受法律的严惩,而被害人刘某失去了生命,留下一双相依为命的母子。刘某的妻儿过得并不富裕,失去了顶梁柱的他们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齐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7万余元。
从侦查阶段开始,被告人齐某就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然而他的所有存款总共只有2000元,除了这点微薄的积蓄外,他的全部家当只剩下电动车、三轮车和修鞋机而已。
据了解,齐某从二十出头就外出打工,先后辗转淄博、滨州、北京等多地,十几年前还曾在淄博因将人打伤被羁押半年。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