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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警察默许无业男夜查 抓吸毒人员殴打敲诈后分赃

发稿时间:2017-02-09 21:20:32 来源: 法制晚报 中国青年网

  审案

  警察默许无业人员抓人

  罚款私分

  深读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晚,民警邹某违反法定程序,在无特定目标及线索来源的情况下,单独带领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和龙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

  邹某驾驶警车搭载龙某、王某某,周某驾驶面包车搭载鲁某、李某、王某来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农资大院门口。民警邹某明知鲁某等人无办案资格,仍默许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将王女士带上面包车盘问。

  之后,周某开着面包车与邹某的警车分开。王女士在面包车上承认吸毒后,鲁某等人以将其带回派出所为要挟,向王女士索要3200元。

  而这笔钱并非“派出所罚款”,从王女士手里要走钱后,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及龙某、王某某分赃。

  其间,鲁某对王女士进行殴打的情节也被法院认定。

  深读记者注意到,“跟着警察一起抓人”的涉案人员李某,有过故意伤害前科,曾在2014年9月即此案事发半年前,被判过刑。

  法院

  警察滥用职权社会影响恶劣

  免予刑事处罚

  深读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过程,被告人罪名不同。除邹某的罪名一直是滥用职权罪外,鲁某等人在刑事拘留期间的罪名是抢劫罪,之后又被改为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邹某身为人民警察,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单独带领无执法资格的社会人员跨辖区抓捕吸毒贩毒人员,默许他人非法使用警用器械、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等行为,把涉毒嫌疑人擅自交由不具执法资格的社会人员处理,脱离自己监管,以致发生敲诈勒索的行为。

  邹某不依法行使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侵害了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及国家和社会对人民警察的信赖,同时还造成了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邹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邹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尚未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不宜作定罪处理”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6年10月1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派出所民警邹某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

  特勤和无业人员

  因敲诈勒索获刑

  深读记者了解到,法院认定,由于鲁某系特勤人员,周某等其他人系社会人员,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符合法律规定中其他人员,故均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案中,鲁某、周某、李某、王某均无执法权,其违法使用警械、采取强制约束措施等行为,是邹某默许、认可下实施的,是具有警察身份的邹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

  鲁某等人以行政拘留相要挟索要钱财且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人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16年10月1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原标题:真警察默许无业男夜查 抓吸毒人员殴打敲诈后分赃
责任编辑:西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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