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片|评论|共青团|青年之声|青春励志|青年电视|中青看点|教育|文化|军事|体育|财经|娱乐|第一书记网|地方|游戏|汽车
提出离婚后丈夫向父母写300万借条 离婚5年妻子被判一起还

发稿时间:2016-12-27 14:48:00 来源: 澎湃新闻 中国青年网

  于波所写的第2张借条:“ 今借到刘芝真人民币45万元整 2010.12.26,”该借条无汇款凭证。两家人多次对簿公堂

  从2016年初开始,两家人多次对簿公堂。

  据赵芸介绍,她和于波是高中同学,在南京读大学时相爱并结婚。但在女儿1岁多时,2008年5月12日那天,一通“小三”打来的“宣示主权”的电话,让夫妻俩的关系急转直下。

  两个月后,2008年7月,俩人协议离婚。后经两家老人劝说,再加上孩子太小的缘故,1年后,两人复婚。

  复婚后两个月,2009年8月,赵芸离开淮安,到南京找到一份国企财务的工作。

  第二年,2010年9月,赵芸向法院起诉离婚,2011年10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1个月后,俩人还是协议离了婚。

  不过,于波却说,他并非出轨的一方,而是赵芸。他说,2008年某一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他看到有人给赵芸发了一条以老公老婆相称的短信后,知道赵芸有了外遇。于波说,他还拍到了赵芸出轨的照片,并表示要提供给记者看。

  赵芸说,她确实有过一段感情,但那是在离婚后,并非婚内出轨。她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12日,于波手写的保证书,大致内容为:“由于我带二美(妓女)到北京的家鬼混,对赵芸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作出一些决定。”这些决定大多是后来离婚协议的内容。

  而此案中的上述5张借条,所载日期正是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7月间。也就是,赵芸起诉离婚后、实际离婚前的那段时间。

  赵芸和于波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跟赵芸生活;两人婚后在淮安购买的2套房产,其中一套归赵芸。于波每年要负担女儿12万元的抚养费,直至她大学毕业独立工作时止。

  这套房产,赵芸说,正是离婚5年后,两家人纠纷始起的由头。之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再加上这次的民间借贷纠纷,两家人渐行渐远。

  根据离婚协议,于波应当尽快把淮安的那套房产过户到赵芸名下,但5年来,赵芸虽多次催促,于波仍拖着未办过户。

  赵芸回忆,2015年年底,于波突然找到她,恳求赵芸将该房的钥匙拿给他,“说他父亲患了癌症,他想要住在那房里方便照顾父亲。”赵芸答应了,把钥匙给了他。但是没想到,于波拿了钥匙后转手将该房卖给了别人。

  今年(2016)年初,赵芸无意中发现该房子被抵押了出去,才知道自己被骗了,便向法院起诉,要将房子过户至其名下。

  于波和其父亲否认了“借钥匙”的说法。于波说,这正是他们一家气不过的地方。“我把北京的房子都给她了,她连淮安的这套只有40多万的房子,也要拿走。”于波表示,他们一家人一直住在那房里,明明和赵芸说好的,这套房归于波所有,“不知道怎么回事,赵芸就改变主意了,要起诉到法院。”

  赵芸说,北京的那套房子确实是于波家付了30万首付,但是后来离婚后都是她一个人在还贷款。

  此后,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均是赵芸胜诉,法院确认淮安的该套房产归赵芸所有。

  赵芸认为,正是这一判决让于波急了,便想出“向父母贷款”这么个法子,要他父母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俩人,共同偿还借条上显示的借款。赵芸现在有稳定的工作,而于波不仅没有工作,还官司缠身。

  澎湃新闻检索相关法律文书网站发现,此案被告于波确实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2015年6月,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于波对此的解释是:做生意失败了,钱收不回来。

  当事人不服判决已上诉

  2016年11月23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波与前妻赵芸共同返还原告借款272.2万元。

  也就是说,除一张30.7万元的收条不予确认外,原告主张的其他5张共计272.2万元的借条全部被法院采信。

  淮安市淮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于波对两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认可收到借条中的款项,又有原告部分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故两原告与被告于波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同时,涉案的借款用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该案前3张共计120万元的借条疑点重重。这3份借条均只有于波一人的签名,没有相应的汇款凭证。其中,两份共计75万元的借条还未标明出借人或债务人信息。

  “相比之下,原告能提供2005年、2006年、2007年间的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的汇款凭证,却恰恰提供不了其所主张的2010年12月15日50万元、2010年12月26日45万、2011年3月3日25万元的汇款凭证。

  该律师说,虽然本案中的部分借款有借条、付款凭证和出借人信息,于波也在庭审中自认,但考虑到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应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

  针对淮安市淮安区法院作出的上述一审判决,赵芸已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邹畅
返回首页>>
最新推荐
时搜热点
热点推荐

扫描二维码进入

“青年之声”移动版

扫描二维码进入

中国青年网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进入

"畅想星声"全国大学生

网络歌唱大赛

x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人才招聘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Youth.cn. 请发送qnb至10658000 订阅手机青年报

共青团中央主办 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中国青年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108号 京|ICP备11020872号-17 京公网安备110105007246